索引号 002482154/2018-00020 发布机构 省司法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02-05
解读文件 政策原文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区域调整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18-02-05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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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1日,司法部发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38号令),《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辖区范围重申“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二)项规定,即: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同时,《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还赋予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对第一款规定予以适当调整的权限。

基层法律服务业务90%以上为诉讼业务,业务类型主要是包括婚姻、劳动合同、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土地承包、房屋拆迁等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领域的基本法律服务。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和司法部对基层法律服务的补充性、阶段性和公益性的定位,结合我省实际,经商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对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业务的行政区划范围进行适当调整,以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规范履行代理职责,更好地满足基层群众、中小微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

调整后的执业区域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放宽为“设区市的市级行政区划辖区”;当事人的住所包括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

 

浙司〔2018〕21号.doc

 

 

信息来源: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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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区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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