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2017-00003 | 发布机构 | 省司法厅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17-07-05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设立监督指导工作的意见》解读
- 发布日期: 2017-07-05 17:45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设立监督指导工作的意见》解读
一、 制定背景
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促进律师事务所合理、均衡发展和依法诚信规范执业,根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1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设立监督指导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在征求各市司法局和省律师协会意见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已经厅党委会讨论通过印发执行。
二、主要内容
一是要探索建立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行业评估和沟通谈话制度;二是明确核查指导新设立律师事务所依法开业的相关工作;三是明确监督指导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四是明确监督指导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要求;五是明确律师事务所加强党的建设工作任务。通过上述措施,引导律师行业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能的指导,进一步明晰具体工作任务。《意见》最后部分对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职责、注意方式、突出重点、落实措施”等四方面要求。
三、相关解释
(一)该《意见》的相关内容,是《律师法》和相关规章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履行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方面,以条目形式汇集梳理,进一步明晰监督指导的任务清单,强化监督指导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强化律师事务所设立以后内部各项制度建设、管理的重点内容,提升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
(二)关于探索建立行业评估机制问题。近年来,我省律师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律师队伍和律师事务所数量不断增长,在满足社会法律服务需求的同时,律师资源布局不均衡现象更加突出;律师事务所规模普遍偏小,特别是个人律师事务所占比较高(高于全国平均值10个百分点);事务所基础管理薄弱,负责人、合伙人发展意识、管理经验不足等问题客观存在,影响我省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对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由律师协会研究律师业均衡发展的规划、探索建立行业评估机制,目的是发挥律师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主动做好律师事务所的指导、指引工作,提高律师事务所设立质量和管理能力。在具体把握方面:一是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律师业发展状况,研究探索。二是评估意见只是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参考,而非创设新的许可条件。
(三)关于探索设立人沟通谈话制度的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对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进行沟通面谈,了解其设所意图、发展计划、专业方向、总所对分所的管理模式等情况,并对律师事务所章程制定、内部管理、设立人(合伙人)管理职责、执业纪律等进行指导并提示风险,有利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后平稳健康运行。谈话制度并非申请人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法定程序,各地根据需要进行,并结合申请名称检索时、或者提交申请材料时、或者领取执业许可证书时等节点进行,不违背最多“跑一次”相关要求。
浙江省司法厅
2017年7月5日
信息来源: 浙江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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