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出台《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 发布日期: 2016-08-10 11:19
近日,绍兴市司法局与绍兴市军分区政治部联合出台了《绍兴市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援助对象、范围、流程、要求等作出详细规定。
一是细化涉军法律援助对象。《办法》对涉军法律援助对象作出了细致规定,包括军人、军属和涉军其他人员。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近亲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军人条件执行。
二是明确涉军法律援助范围。《办法》确定了四类法律援助事项,包括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的、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同时规定各地还可根据案件实际,决定对军人军属的相关请求在现行规定范围之外给予法律援助。
三是规范涉军法律援助流程。《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军人军属需要法律援助的,要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提交法律援助申请,并提交军人军属身份证明及与所需援助相关事项资料。法律援助机构要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给予法律援助或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条件且应由异地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法律援助事项,引导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可通过异地协作机制予以协助。法律援助机构要在法律援助接待窗口设立“军人军属优先”指引牌,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开辟“绿色通道”。
四是严格涉军法律援助责任。《办法》规定,援助律师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需要会见军人或协助调查取证的,军人所在部队应予以积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律师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军人军属和部队收取任何费用或财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和当事人隐私,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擅自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