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规范“四四五”运行模式

  • 发布日期: 2016-08-01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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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根据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精神,日前,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文出台《浙江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诊断评估细则》)。
  一是机构专业化。结合“四四五”戒毒模式的架构,《诊断评估细则》明确了五大专业中心的工作职责,规定了所有戒毒专业事项均由五大专业中心与戒毒大队各负其责,其中专业性较强的戒毒医疗、心理矫治、康复训练、教育矫正内容分别由戒毒医疗中心、心理矫治中心、康复训练中心、教育矫正中心具备专业资质的工作人员负责开展,充分体现了我省“四四五”戒毒模式专业和职责对应的特征,解决了“评估谁来评”的问题。
  二是内容模块化。按照三部委评估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四四五”戒毒模式实际,对三部委规定中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四大评估模块进行了拆分、重组,细化成戒毒医疗、教育矫正、康复训练、心理矫治、行为表现、习艺劳动六个模块,通过对上述六个模块内容进行综合考评、客观评价,反映出所内戒治全过程,充分体现了我省“四四五”戒毒模式内容和维度对应的特征,解决了“评估评什么”的问题。
  三是流程标准化。《诊断评估细则》将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按照戒治工作的一般规律,在时间上进行合理的划分,实施四区流转,予以流程化的管理和评估,对不同区之间流转评估设置不同的标准,符合标准后才予流转至下一戒毒流程。当完成全部戒毒流程后,对照诊断评估结果对照表,予以呈报提前解除、按期解除或者延长戒毒期限,充分体现了我省“四四五”戒毒模式标准和适用对应的特征,解决了“评估如何用”的问题。
  四是手段工具化。《诊断评估细则》明确了戒毒医疗、心理矫治、康复训练、教育矫正等专业模块所涉及的专业评价工具。一是运用已有医学评定量表评定稽延性戒断症状、运用《90项症状清单》评定心理健康水平、运用《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手册》和国民体质测试仪测定戒毒人员体质状况等。二是对尚无统一标准和评定工具的专业内容,如戒毒人员的心理调适与适应能力、心理渴求度、体质改善状况等,自行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制定了专门的评价工具,如已自行编制《zj1-1版心理矫治题库》《zj1-1版e-prime/stroop心瘾敏感度测试法》等,充分体现了我省“四四五”戒毒模式戒治和评价对应的特征,解决了“评估工具化”的问题。
  五是操作自动化。《诊断评估细则》明确了诊断评估流程和诊断评估手册的内容,通过诊断评估应用软件系统的同步设计研发,使我省的诊断评估工作在操作上实现了数据化、信息化、无纸化,简化了运行程式,强化了操作性和规范性,方便了查询和比对,提升了诊断评估工作自动化水平,充分体现了我省“四四五”戒毒模式流程和软件对应的特征,解决了“评估智能化”问题。
  六是结果数字化。《诊断评估细则》将六个模块的全部考核内容按照统一的标准予以量化,赋予一定的分值,在各阶段性诊断评估中按不同权重予以客观亮分,最终汇总成综合诊断评估分,根据评估分按规定程序办理提前解除、按期解除或者延长戒毒期限。彻底消除以往评估细则中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弊端,杜绝了人为因素影响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充分体现了我省“四四五”戒毒模式结果和权值对应的特征,解决了“评估数字化”的问题。
  七是报告规范化。《诊断评估细则》规定,戒毒场所要对每一位戒毒人员经过一年至二年时间的强制隔离戒毒情况,在完成综合诊断评估后,都要出具一份《诊断评估综合报告》,书面告知诊断评估结果(含戒毒医疗、心理矫治、康复训练、教育矫正、行为表现等内容)、有针对性的出所建议、本人回归誓言、以及场所寄语等,在戒毒人员出所时交给本人,并寄送相关禁毒管理部门,便于后续管控衔接,充分体现了我省“四四五”戒毒模式规范和效用对应的特征,解决了“评估规范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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