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引入医患纠纷调解“4+1”新模式

  • 发布日期: 2016-07-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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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兴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自进驻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以来,致力于为医患双方提供更科学、更便捷、更有效的法律服务,不断探索完善医患纠纷调解“规范化指导、技术性支持、前置性化解、社会化运作和全方位保障”的“4+1”工作新模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16年上半年度,医调委共受理医患纠纷54件,涉及460人次,目前已调处成功44件(其余4件正在医学鉴定和司法诉讼,6件正在协商),达成协议金额150.9万元,医、患双方调处满意度达到98%以上,协议履行率达到100%,未发生越级上访、群体性上访事件,未出现一起因调解不到位而发生的“民转刑”案件,医患纠纷发案数已实现连续三年同比下降。
  一是“规范化”指导。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目标要求,制定了调解范围、调解原则、调解纪律、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印制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接待登记表》《调解申请书》《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纠纷受理调解通知书》《提供材料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规范性文书12项,建立了接待登记、工作例会、纠纷受理登记、调解指派、调查取证、调解协议制作、协议履行和定期回访等长效性制度16项,为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提供规范指导,确保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有章可循。
  二是“技术性”支持。建立由我县知名律师及副高职称以上的医学专家共83余人组成的医患纠纷“大智库”,鼓励律师、医生充分发挥专业化、职业化优势,由医学专家提供疑难杂症合议意见,由知名律师提供复杂涉法事项法务支持,建立重大医患纠纷集体会商、疑难医患纠纷专家分析评估、过激医患纠纷请示报告制度。上半年度,法律、医务等各类专业人士积极参与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达到170人次,通过最大程度地吸收各方智力支持,促进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更公正、更客观、更科学开展,提高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公信力和满意度。
  三是“前置性”化解。贯彻预防走在调解前的理念,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工作,通报舆情分析信息6期,结合“七五”普法,制作、分发医闹入刑等法律知识宣传口袋本500余份,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纠纷,走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加强对医疗机构的预防性指导,每月开展1次医患纠纷处理政策讲座,上好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医患沟通、规避事故等教育培训课,今年上半年度,已开展各类讲座培训70场次,向医院反馈医患纠纷防范意见建议40余件次。贯彻矛盾化解关口前移的理念,建立苗头性医患纠纷第一时间报告介入制度,由当事医生第一时间报告医务科、医务科第一时间通知医调委,医调委作为独立第三方第一时间和患方沟通,告知其权益,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及时化解处置苗头性纠纷,防止小纠纷变大矛盾。建立现场联调机制,发生矛盾激化危险的医患纠纷第一时间联系当地派出所、司法所进行现场处置,对当事人疏导教育,引导医患双方到调委会调解,对非法医闹等行为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制止。秉持客观公正原则,从法、情、理的角度,真诚、高效、务实、依法与医患双方沟通,促进双方达成共识,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履行到位。
  四是“社会化”运作。鼓励、引导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降低执业风险,积极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推动医疗机构、保险机构双方互动合作,形成良性循环。目前,县公立医院已全部投保医疗责任险,保费年赔付率达到100%,县级私立医院医疗责任险投保参与率达到75%。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形成多元化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上半年度引导医患纠纷司法诉讼2件。对一些问题复杂、赔偿数额较大的医患纠纷,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及时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强化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建立医调委与公共法律服务衔接制度,将医患纠纷调解与法治宣传、法律援助结合,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五是“全方位”保障。加大投入力度,人、财、物全方位提供服务保障工作。将医调委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日常经费开支全额支付。下阶段将新招聘专职医务调解人员2名(1名为全日制法学本科毕业生,1名为医学知识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并按照“前店后厂”标准化阵地建设要求,在交通便捷的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40平方米的医调委专用调解室、会议室和深度服务室,配备投影仪、液晶显示屏、视频监控及录音设备、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

 

 


 

信息来源: 浙江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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