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三落实”完善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 发布日期: 2016-07-11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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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鄞州区结合该区实际出台《关于完善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探索实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物业纠纷调解工作新模式。
  一、构建组织体系,落实工作职责。建立区、街道(镇乡)、社区(村居)层面三级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区级层面,组建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区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工作,受理、调解全区重大疑难复杂物业管理纠纷,同时,组建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专家库,参与会商、调处全区重大疑难复杂物业管理纠纷;街道(镇乡)层面,组建街道(镇乡)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配备一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强化物业管理纠纷调解职能,同时指导社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服务站受理、调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社区(村居)层面,组建社区(村居)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通过吸收社区民警、村(社区)法律顾问、业主委员会成员或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等有关人员担任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负责辖区内一般性物业管理纠纷的预防、受理、调解及纠纷信息的排查,并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明确纠纷范围,落实专项调解。明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相互之间的纠纷主要指在物业专有或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等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主要指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是否按照规定和共同约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是否经业主大会决议开展活动、是否根据规定组织换届选举、是否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否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及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等产生的争议;业主(使用人)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主要指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违约、侵权、物业服务欠费等纠纷;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主要指在物业管理交接过程中,围绕交接验收物业项目,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资料等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及其他问题。
  三、完善业务制度,落实工作流程。一是建立受理制度,人民调解组织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调解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物业管理纠纷,一般在1个月内调结,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1个月内调结,经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二是建立案件归档制度,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物业管理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达成调解协议后,各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司法确认,纠纷事由简单,也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三是建立逐级调解制度,根据纠纷的难易程度,由社区(村居)、街道(镇乡)人民调解组织、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逐级调解,对调解难度大,影响面较广、情况较复杂的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及时向主管及相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应同时参与调解。四是建立横向衔接制度,人民调解组织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移交开展物业管理纠纷调解,也可根据法院诉前引导或委托开展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信息来源: 浙江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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