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司法局“四个到位”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 发布日期: 2016-06-21 16:55
  •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义乌市司法局主动对接检察机关,积极加强检律互动,推动细化刑事办案中相关执行措施,通过“四个到位”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构建和谐共荣、互利共赢、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
  一、对律师的会见权维护到位。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切实依法保障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杜绝违法设置限制条件或者规避法律规定妨碍律师会见的情形。一是当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在押或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的,提出书面申请后,确保侦查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出具许可决定书;二是确保检察机关从严把握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范围,认定“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贿赂犯罪”案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和依据,不得随意适用而限制律师会见,避免以往因此成为“会见壁垒”的情况;三是确保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案件侦查律师有权至少会见一次嫌疑人。
  二、对律师的知情权保障到位。维护公平正义,促进信息对称,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一是确保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辩护律师及家属有权在第一时间得知该案件是否属于限制会见的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从而确保律师有充分的时间做好相关辩护准备;二是辩护律师接到相关通知后,可向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部门或侦查部门查询相关情况,检察机关应为辩护律师查询提供便利;三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后,可向侦查部门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及时告知律师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及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与案件有关情况,确保律师全面、及时、准确地作出应对措施。
  三、对律师的辩护意见听取到位。认真听取辩护意见是对律师工作的尊重与认可,是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工作的必要环节。一是在自侦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检察机关应当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二是对律师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等意见,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及时给予答复,确保律师意见得到回应和答复;三是辩护律师提出当面反映意见或提交证据材料的,检察机关侦查人员一般应当在办案区或律师接待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有特殊情形的,可要求辩护律师邮寄提交书面意见或者证据材料,最大程度便利律师工作。
  四、对各部门的工作衔接到位。一是与检察机关、律师协会共同建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联席会议制度,由各成员单位职能部门的一名负责人或业务骨干担任联络员。联席会议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负责日常联络工作,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律师联络、接待等工作;二是进一步落实和保障检察机关对律师执业权利情况的监督,促进规范文明办案,由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负责监督。主动邀请检务督察部门负责人参与、旁听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并通过微信、举报投诉专线、网站等途径,倾听律师对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三是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指导、监督,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依法规范行使。

 

 


 

信息来源: 浙江省司法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