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司法局夯实人民调解机制,筑牢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

  • 发布日期: 2016-05-05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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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岩区司法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增强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首要手段和主要抓手的意识,树立“调解执法”思想,落实“调解优先”的工作要求,全面构建“大调解”格局。  
  整合各方资源,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一是健全人民调解网络。纵向上,以基层为突破口,形成一个以区人民调解协调小组为龙头,乡镇(街道)调委会、司法所为骨干,村(居)、社区调委会为基础的三级调解网络体系。横向上,依托区诉调联动调解中心,建立了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疗、学生伤害、环境保护、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等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探索人民调解集中办公模式;大力拓展跨区域的村际、乡际接边联片毗邻地区以及新区、工业园区的调委会建设,不断提升矛盾纠纷调处的整体效能。二是实施矛盾预警排查机制。各司法所按照“乡镇(街道)-片区-村”三级联防联动体系和“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工作平台打造一支装备精良,业务精通,对工作高度负责任的流动服务团队,以其配备的专用车辆、照相机、远距离对讲机等设备,仿效公安的巡特警,每个工作日在全乡各行政村、各片区开展执行巡查任务。在村与村之间,片区与片区之间建立一个无缝隙的服务网络,通过其收集的一手资料,使矛盾发现在一线,解决在一线,同时针对不同层级的状况,将问题反馈到法律服务工作中心。三是强化调解工作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整合。加强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的对接机制,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组建“名律师法律援助团”“青年精英律师法律援助团”“妇女法律援助律师志愿团”“法律援助志愿团”,深入乡镇、村居一线,对口帮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财产、婚姻、养老医疗保险及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提供法律意见和帮助。进一步降低农村法律援助门槛,将法律援助覆盖面从低保群体拓展至低收入和较低收入群体,将离婚、家庭暴力、医疗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等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推进阳光调解,构建双向调解员信任选择机制。一是建构调解人才库。坚持人民调解员推选与聘任、专职与兼职相结合,不断拓宽选任渠道,建立调解人才库,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在全区建立188个企事业和其他各类调委会,范围拓展到消费、保险、医疗、学生伤害、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十多个领域。进一步充实调解员专家库,邀请全区81位各行业内的专家,为电动车塑件、塑料日用品、房地产、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等行业的纠纷处理提供专业指导性意见。形成以兼职调解员为基础,专职调解员为骨干,专家队伍为后盾的多层次复合式调解队伍。二是打造调解“三班车”便民、惠民。地处黄岩西部山区的人民调解组织,利用早市之日,开通“调解早班车,打造新型调解品牌;地处中东部区域的人民调解组织,利用午休时间上门调解,创新便民服务举措,打造了“午间调解直通车”;黄岩区司法局更以法律六进、人民调解进村入企等活动,利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契机,构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运行“司法调解便民直通车”,随时、随地、随机化解矛盾纠纷。三是当事人与调解员的双向选择权。调解程序启动时,将辖区内的“资深人民调解员”“等级人民调解员”“老娘舅”等列出表格,将其以往调解经历附后,供相关当事人选择。而调解员也有反向选择的权利,可以在各类调解案件中选择自己擅长的种类进行调解,确保矛盾纠纷及时化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群众对调解工作的满意率达98.6%。
  优化队伍素质,构建非诉解决参与组织培育机制。一是精心选才,引导法律人士参与。该局出台《关于加强法律服务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整合资源,狠抓落实,强化依法调解,助力基层法治建设。全区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按照文件要求,与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结对子”,安排执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进驻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直接参与矛盾纠纷及涉法涉诉问题的调处,特别是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借助法律服务人员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中的专业优势,落实“定人包案”制度,深度把握调解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协议制作规范化问题,确保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规范、便捷。目前已实现“一乡镇(街道)一法律服务机构”和“一村居(社区)一法律服务人员”全覆盖,对口联系的法律服务人员,每月参与乡镇(街道)调委会调处矛盾纠纷均在2件以上。二是加强培训,老少调解员之间“传、帮、带”。该局积极鼓励、支持青年人民调解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以培养青年调解员的社会责任感,同时提高其执业能力,实现了人民调解工作和青年调解员成长的双赢。为确保人民调解案件的办案质量,为每名青年调解员配备一名十年以上调解经验,具有较高业务素质的资深调解员,做好新老调解员之间的“传、帮、带”工作,对重大的案件的调解,由法律服务中心组织讨论、交流,教学相长,切实提高青年调解员的讲案水平,确保重难点案件的调解质量。三是“以奖代补”,发挥调解员的积极性。区政府出台《关于开展“政府奖补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所调解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将人民调解员个案调解所得的报酬与其工作量、工作难度挂钩,使人民调解工作按照市场化的模式运行,进一步强化了调解员的责任意识,增强了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激发了人民调解的活力。 

 

 


 

信息来源: 浙江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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