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16-00014 发布机构 省司法厅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12-29
文  号 浙司〔2016〕141号 统一编号 ZJSP11-2016-0013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16-12-29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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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    

2016年12月27日

 

 

浙江省法律服务行业失信

“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意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是指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经过主管部门许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中心)等;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是指持有相关法律服务执业证书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等。

第四条  失信“黑名单”的制定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失信“黑名单”通过政务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失信“黑名单”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服务机构: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布时间、发布期限、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姓名、实施处罚机关、处罚名称、处罚文号、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结果等。

(二)法律服务人员:姓名、执业证号、所属执业机构名称、所属执业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布时间、发布期限、实施处罚机关、处罚名称、处罚文号、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结果等。

第七条  对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均纳入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

第八条  法律服务主管部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7个工作日内,负责收集、汇总上一季度的失信“黑名单”信息,经该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司法行政机关信用管理部门统一报送至当地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布。

第九条  法律服务机构失信“黑名单”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失信“黑名单”信息公布为5年。公布期限届满后,失信“黑名单”信息转入后台数据库及内部管理平台集中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条  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所受行政处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最终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该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当地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删除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法律服务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在失信“黑名单”公布期内不得参与本系统、本行业的评先评优活动。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发布失信“黑名单”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3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信息(机构)

                   2.浙江省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信息(人员)

 

附件1

浙江省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信息(机构)

实施处罚机关


处罚名称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发布时间


发布期限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备注


 

附件2

浙江省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信息(人员)

实施处罚机关


处罚名称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姓名


执业证号


所属执业机构名称


所属执业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发布时间


发布期限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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