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司法局出台《律师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 2016-12-22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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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绍兴市司法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绍兴市律师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律师工作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保证经费专款专用,为名所名品名律师培育工程强化制度保障。
  一是明确财政经费保障。《办法》明确规定律师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市司法局部门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律师工作专项经费。违反规定的依照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责任。
  二是明确专项经费范围。《办法》确定了经费的用途:律师教育培训经费用于提升律师队伍业务能力;律师人才培养经费用于律师人才梯队培养、扶持青年律师发展及专业技术晋升的补贴、奖励;名所工程培育经费用于为推进事务所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成效明显的律所优秀管理团队给予奖励;公益性法律服务补贴用于补贴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网提供值班法律咨询、参与各类专题法律咨询活动和为市委市政府领导接访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律协受委托事项专项补助用于受市司法局委托提供除上述法律服务外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的律师协会。
  三是规范专项经费申报程序。《办法》明确了各类经费的申报程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律师人才培养经费由执业律师提出申请,律师事务所审查后向市司法局申请补贴;律师教育培训经费由市司法局编制本年度教育培训方案及经费预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进行费用支出;律师人才培养经费由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申请补贴;律师从事公益性法律服务补贴每年由市司法局按政府购买服务程序确定;律协受委托事项专项补助经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司法局核拨。
  四是严格发放经费要求。《办法》规定了不予发放经费的六种情况: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结果未达到 “称职”或“合格”的;在执业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经审查属实的;被投诉或者涉嫌违法违纪,尚未结案的;非因执业原因造成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损害行业声誉的;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未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同时,专项经费的各项费用支出,应当严格审批,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及省市出台的各项财经法规规定,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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