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和银监会浙江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银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16- 10- 27 16: 47
当前,银行业已成为矛盾纠纷易发多发行业。为及时防范和化解涉及主体多、社会影响面大、专业性强的民事权益纠纷,维护银行业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省司法厅和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银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通知》,共同加强银行业人民调解工作。
一、积极推进银行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司法行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指导银行业协会按照相关文件精神,迅速开展银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银调委”)设立工作,或依托现有的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各地在建设过程中要加强交流学习,特别要向先行一步的地区借鉴成功经验,加快建设进度,争取能在年内完成设立并投入运行。
二、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要求规范运行。明确银调委的职责是:解答咨询,受理、调解银行业产品和服务纠纷;通过咨询、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银行业金融知识;协助有关部门和组织化解疑难、重大银行业产品和服务纠纷;及时梳理分析银行业纠纷的特征和变化情况,向司法行政部门、银行业监管部门、银行业协会报告工作,提出防范意见和建议等。银调委办公场所应悬挂统一的人民调解组织标牌和标识,公开人民调解制度、组成人员及工作流程。银调委开展工作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等由组建单位负责提供。银调委成立后,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三、切实加强银调委调解队伍建设。司法行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指导银行业协会做好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培训和考核管理等工作。各银调委要选聘具有银行业从业经验和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充分利用现有社会资源,聘请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学者、行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商业银行离退休专业人员等作为兼职人民调解员,建设一支适应银行业矛盾纠纷化解需要,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同时要加强专家库建设,聘请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商业银行、银行监管部门的专家学者组成人民调解专家库,为银调委化解矛盾提供专业咨询。要建立调解员学习培训制度,加大调解员队伍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四、切实加强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要建立健全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工作制定,做到调解工作各个环节有章可循。要建立健全学习培训、重大疑难纠纷集体讨论、矛盾纠纷分析研判等工作制度,严格遵守受理、告知、调解、协议书制作、司法确认、履行、回访等工作程序,及时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要依法规范银调委的设立及人员组成,规范人民调解员选聘、培训、考核,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标牌、标识,规范使用和制作格式文书,规范人民调解统计报送等,不断提高银调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水平。
五、切实加强对银调委建设的指导和管理。银行业协会要汇同银行业监管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和实施建立银调委的工作方案,选聘人员、落实经费、确定办公场地,做好银调委筹建的各项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和任务,积极主动指导和帮助银行业协会做好人员选聘和培训、场地建设、制度建设等工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不断推进银调委规范化建设。同时,将银调委纳入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诉调衔接的绿色通道,切实将其建成公信力强、作用发挥好、深受社会各界认可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