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出台《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室工作细则》
- 发布日期: 2016-01-28 17:43
为规范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室工作,台州市司法局和台州市公安局联合下发《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室工作细则》,对基层“警调衔接”的范围、方式、程序、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受理范围。《工作细则》明确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加强衔接,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工作,并将非警务类纠纷、符合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中的民事责任事项、适用刑事和解案件中的民事责任事项、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或需要公安机关协同调处的纠纷列入驻所人民调解室受理范围。
二是明确调解方式。《工作细则》规定公安派出所可通过委托和移送等方式对受理的矛盾纠纷案件进行处理。对无法当场处置的警情,通过委托的方式转入驻所调解室进行调解处理。对情况复杂、多次调解无效、跨区域矛盾纠纷或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调解的几种情形,采用移送镇、街道或县级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处理。
三是规范工作程序。对需要驻所调解室调处的案件,《工作细则》要求驻所调解室建立规范的案件受理、登记、流转和反馈程序,对调解期限作出规定。公安机关书面发送委托函和移送函,驻所调解室对案件进行登记、取证、调解,并将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时反馈给经办民警,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履行未果的,及时终止调解程序,恢复办案程序。
四是加强组织保障。《工作细则》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共同承担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调委会、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分别明确1名领导共同负责本辖区“警调衔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落实驻所调解室专用场所,满足调解室办公和经费需求,规范调解卷宗归档管理,加强日常工作考核。
信息来源: 浙江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