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监狱管理局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实施意见》
- 发布日期: 2015-09-08 17:51
根据省司法厅有关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体系,省监狱管理局近日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指导思想、组织领导、考核内容、方法和标准以及结果运用等几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检查考核体系的有关程序与标准。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遵循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原则,成立由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局党委副书记、政治委员任副组长,局党委委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班子成员带队,组织政工、纪检、法制、审计等部门人员组成检查考核组具体实施。
二是明确考核内容。省监狱管理局每年根据上级相关会议精神,印发当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百分考核表》,明确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检查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具体检查考核十项内容;检查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具体检查考核九项内容;组织民主测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及作风状况。
三是细化考核方法。检查考核工作采取自查自评与检查考核、年底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查自评由各单位对照检查考核内容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百分考核表》形成自查评分和自查报告。在各单位完成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由局领导带队检查考核各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日常考核由局纪委监察室结合业务工作,对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对扣分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汇总反馈,结果计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四是强化结果运用。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纳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综合考核得分按一定比例折算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得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局纪委监察室针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报告,督促整改落实。对履行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不到位、工作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对党委及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诫勉谈话,后果严重的,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