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洲区司法局“三重三强”实现安置帮教率98%

  • 发布日期: 2014-04-14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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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秀洲区司法局立足工作实际,坚持安置帮教工作日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的理念,注重监地衔接,注重发挥情感帮教优势,采取有力措施,加大部门间协调力度,主动帮教流动归正人员。连续3年,秀洲区归正人员的帮教率均100%,安置率在98%以上,远超省厅、市局要求。
  一、重衔接,强措施,扎实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一是“向前延伸”,注重监地衔接。与监所共建帮教平台,做到提前介入、无缝衔接。加强与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联系与交流,开展进“墙”延伸帮教,组织开展为服刑在教人员送法制图书、宣讲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一对一”法律咨询服务,录制家庭dv亲情帮教短片等活动,加强与服刑在教人员的感情沟通,配合监所做好服刑在教人员思想改造工作,同时也给服刑在教人员出监所后的安置帮教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向下延伸”,强化帮教措施。与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整体联动,做到安置帮教措施有力;与“平安秀洲”建设、法律八进、一村一顾问等工作有机结合,做到安置帮教工作有实效;与村干部、帮教志愿者、就业单位及其周边邻里等组织和人员沟通,全面了解归正人员工作、学习等日常表现及邻里相处情况,形成司法所与志愿者、基层安帮组织紧密结合、齐抓共管的帮教网络,确保帮教对象不脱管、不漏管,确保对每个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到位。
  三是“向后延伸”,做到帮教到位。与刑释解教人员建立帮教结对,做到帮教到位。针对刑释解教人员普遍存在的“怕家庭责怪,怕社会歧视,怕知情人揭丑,怕安置无门”的“四怕”心理,组织安帮工作人员开展尊重善待回归人员亲情帮教活动,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细致入微地做好个案帮教。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牢固树立平等交流意识,以尊重归正人员人格尊严为前提,把握尺度,注重融洽的交流氛围,安身暖心、扶助就业,解决其生活、工作中的困难,让其顺利融入社会。
  二、重感化,强合力,助力刑释解教对象回归社会
  一是亲情帮教。针对许多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存在自卑心理、对别人劝说有逆反情绪的实际情况,对回乡后与家人在一起生活的刑释解教人员,充分发挥家属天天见面能够及时掌握其情绪变化的优势,与刑释解教人员沟通交流,予以正确引导感化,避免其重新违法犯罪。
  二是威望帮教。针对部分家人劝说无效的安置帮教对象,充分挖掘辈份和威望较高、年龄较大、对安置帮教对象有较大影响力的人员,安排他们负责作安置帮教对象的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是就业帮教。依靠刑释解教人员亲朋好友的企业和生产经营优势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对亲朋好友有企业经营项目和用人渠道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组织积极主动帮助他们联系协调,使其得到较好的安置,能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与收入,使其能更好地回归社会。
  四是感化帮教。对那些想创业、能创业、会创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党委政府在资金争取、政策制定、手续审批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鼓励他们发展个体企业和私营经济。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由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孤苦伶仃、无依无靠、本人又失去劳动能力的刑释解教人员,安排养老院收养帮教。
   三、重延伸,强意识,主动帮教流动归正人员
  一是树立主动服务意识。以定期发放联系卡、安置帮教宣传册、法律法规书籍等形式,加强工作者与归正人员之间的联系。通过实行定时约谈、走访核实,全面掌控流动外地籍归正人员的真实的思想动态和生活需求;与其所居住村(社区)干部、帮教志愿者、就业单位及其周边邻里老乡等组织和人员沟通,全方位了解外地籍流动归正人员工作、学习等日常表现及与邻里的相处情况,并采取正确有效的方式去引导、帮助社区归正人员融入社会,将不良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
  二是树立平等交流意识。以尊重归正人员人格尊严为前提,牢固树立平等交流意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特别是走访归正人员本人时,注重把握谈话的尺度和融洽的交流氛围,帮助其发现和查找自身在自信、自尊、自力方面存在的弱点,教育鼓励其要坚信自己能战胜自己,要重新谋划自己的人生,增强自我成就感,要回报社会,增强对社会家庭的责任感。
  三是树立帮扶促就意识。把流动外地籍归正人员纳入全区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安置帮扶总体规划,定期组织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指导培训以及专场就业招聘;探索建立“业有所就”、“病有所医”、“学有所教”、“困有所济”的帮扶机制,解决流动外地籍归正人员就业难、就医难、就学难等现实困境,为减少重新犯罪提供现实基础。
  四是树立排忧解难意识。全区6个镇(街道)全部建立了专门的新居民人民调解委员会,采用以乡音、乡情、乡亲”为特点的“三乡”调解法,专门化解涉及外地籍流动归正人员的矛盾纠纷,防止因矛盾纠纷激化诱发重新违法犯罪。通过专职工作人员、帮教志愿者、联络员等工作者,及时排查矛盾纠纷隐患,落实调处化解,依法解决纷争。 
 
 

信息来源: 浙江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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