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公检法司达成共识确保社区矫正人员收监程序顺利进行
- 发布日期: 2014- 04- 14 17: 05
浦江县公、检、法、司四家经多次沟通协调,就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达成五点共识,形成会议纪要,实现无缝对接。
一是县司法行政部门发现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二是县人民法院收到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三是县人民法院裁定收监后,县公安机关应主动协助县司法行政部门,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由县公安局看守所做好罪犯的收监执行。
四是被裁定收监的社区矫正人员在逃的,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县公安机关负责追捕,同时通报县人民检察院。
五是县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法活动,全程进行监督。
今年以来,浦江县3名缓刑人员在公检法司通力合作下全部顺利收监。
信息来源: 浙江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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