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司法局“三段五步”严把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外出管理关

  • 发布日期: 2014-03-28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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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安全监管,确保监管到位,防止脱管漏管,海宁市司法局严格贯彻落实省司法厅部署开展的社区矫正警示教育有关要求,通过前、中、后三个阶段,教育、评估、审批、监管、补课等五个环节严格规范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
  一是预先请假前的警示教育。在司法所每个月的报到、学习中,严格申明只有因就医及家庭重大变故等情况才能准予请假,且新入矫三个月内及严管级的社区矫正人员一般不准予请假。请假七日以内的,由司法所批准并报市社区矫正监管(执法)大队备案;超过七日的,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市社区矫正监管(执法)大队批准。返回居住地时,社区矫正人员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将责令其立即返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二是做实请假前的评估。对需要请假的社区矫正人员的进行社会风险性评估,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需请假外出社区矫正人员家庭或单位,与社区矫正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同事等面对面谈心,充分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查明其此次外出请假的真实性。同时结合其日常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完成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任务、手机定位抽查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对矫正期间表现不佳的、有重新犯罪风险的两类人员要求其在原处就业,严格控制严管级社区矫正人员请假。
  三是严格请假中的审批。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在办理请假手续时,需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同意外出的,应当在外出前向监护人及者矫正小组成员口头汇报外出情况。外出超过七日的,应当事先征求监护人及所在村(社区)社区矫正工作站意见,未设工作站要征求村(社区)矫正管理员意见。在请假手续办理过程中,司法所、市社区矫正监管(执法)大队仔细核实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外出的真实性,杜绝社区矫正人员未逃避监管制度而请假。
  四是严密请假中的监管。社区矫正人员请假目的地为省外的,且请假时间超过7日的,司法所书面通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不定期与请假目的地联系人联系,核实情况,并通过电话抽查、24小时手机移动定位等方式加强监管,以手机短信的方式提醒他们,防止在外出期间出现违法违纪现象。外出请假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主动向司法所汇报思想与活动情况,使司法所随时知道社区矫正人员在哪里、在做什么、在想什么、需要什么。   
  五是做好请假后的补课。社区矫正人员因请假外出,未参加居住地司法所组织的当月集中教育与社区服务的,在返回居住地后,由市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集中组织安排补课。中心每月10日安排集中教育,避免社区矫正人员请假的随意性以及规避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的可能性,同时也可以解决司法所单人补课难以保证学习氛围的严肃性和学习时间充足性。 
 

信息来源: 浙江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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