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 发布日期: 2014-01-08 17:18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浙江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理顺社区矫正管理体制,健全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保障体系,近日,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意见》指出,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整体格局和总体部署之中,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解决社区矫正组织管理、队伍建设、执法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问题,努力为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依法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办法,落实回访制度,完善交付执行机制,进一步加强审判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衔接。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依法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基层法律监督机制,全面落实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追查;对裁定或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逃的,及时追捕;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及时在罪犯抓捕、关押和押送等方面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或涉嫌违法犯罪等情形的,在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及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社区矫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等职责,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健全社区矫正管理体系,完善监管教育制度,创新方法措施,落实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工作任务,依法规范、积极有序地推进社区矫正各项工作,不断提升社区矫正质量。
《意见》强调,要加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建设,落实工作力量,完善社区矫正执行体系。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要切实履行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等职能职责。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有社区矫正人员的地区,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落实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等职责。加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直属司法所建设,理顺管理体制,落实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职责。要加强社区矫正基层帮教组织建设,依托和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和“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以及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社会管理服务工作站、治保调解等组织,健全帮教组织,落实帮教力量,明确帮教责任人,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意见》强调,要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干部队伍建设,按照社区矫正工作实际需要,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力量,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和正规化建设。要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参照我省专职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在册社区矫正人员一定的比例,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协助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工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参照社区工作者管理。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矫正中介服务机构,探索政府出资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等方式,稳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要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按照社会志愿者与社区矫正人员不低于1:1的配备标准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队伍,为每名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小组,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人员日常帮教帮扶等工作。
《意见》指出,要加强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和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三级信息监控体系建设,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完善社区矫正人员动态监管教育机制,以信息化促进规范化,提升刑罚执行效率和质量。要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信息交换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深化社区矫正工作。要进一步落实《浙江省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按必需、节俭的原则,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资金中统筹安排社区矫正各项经费,并优先保障社区矫正必需的装备配备,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和服务基地建设,依托和发挥社会资源作用,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人员学习教育、职业技能培训、过渡性安置帮教和社区服务等基地,加强日常管理,落实相关保障措施,为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人员顺利融入社会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信息来源: 浙江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