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司法局严把“六关”破解社区矫正工作难题
- 发布日期: 2014-01-20 19:41
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以来,缙云县司法局突出重点,紧紧抓住调查评估、报到、外出管理、集中教育、日常监管等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环节,规范工作流程,创新工作机制,严格工作要求,细化监管教育,深化帮教帮扶,守牢安全底线,严防社区矫正人员脱管失控和再犯罪,努力提升社区矫正质量,取得了较为明显的阶段性成效。
一是完善工作流程,严把“调查评估”关。为进一步规范调查评估工作,提高调查评估质量,2012年4月,该局制定出台了《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规定(试行)》,建立落实案件统一受理、部门初审、法制监督、集体研究和回避等制度,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突出办案时效,强化调查责任。实际工作中,调查评估由司法所负责先期调查,写出调查报告,集体讨论形成评估建议;局社矫科负责调查评估案件的交办、督促、指导、审查和向委托单位反馈意见等工作,对司法所调查报告及建议审核后,由局法制科负责合法性审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决定意见。两年来,全县共办理调查评估案件158件。其中,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宜适用社区矫正的案件44件,占27.85%。实践中,该局对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一般评估为不宜适用社区矫正,即:监管条件不具备,亲属、单位监管能力较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失未赔偿或未全部赔偿,受害人仍要求赔偿的;犯罪行为侵犯人身权利,未得到受害方谅解的;家庭、社会或邻里关系复杂,适用社区矫正可能会引发新的不安定因素的;犯罪情节恶劣,如果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群众反响较大,会造成不利社会影响的;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犯罪的;不愿在本地接受社区矫正,或者外出可能性较大,不利于日常监管的;多次入室盗窃,或者在犯罪前游手好闲、好吃懒做,或者在犯罪前有违法行为记录,再犯罪可能性较大的,等等。
二是完善接收制度,严把“首次谈话”关。社区矫正人员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对其进行首次谈话,制作笔录,告知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明确其罪犯身份,强化其服刑意识。同时,明确规定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过程中,必须完成宣告事项、签订责任书、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矫正小组等工作。
三是落实监管规定,严把“外出管理”关。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的规定。对符合外出就医条件的,批准外出就医;符合居住地变更执行条件的,及时办理变更执行相关手续。同时,在调查评估、首次谈话、每月一次谈话、集中教育等工作中反复强调上述规定。而且,在调查评估阶段,要求其亲属在督促社区矫正人员遵守外出管理规定方面作出相应保证。如果发现未经批准离开本县的,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及时作出处罚。两年来,该局批准外出就医2人,变更居住地执行8人。
四是创新方式方法,严把“监管教育”关。重视社区矫正监管措施的落实,对首次谈话、思想汇报、日常报到、学习教育、手机定位等监管措施落实情况,实行档案化管理考核。创新司法所开展集中教育方式,规范集中教育流程,做到规定动到位、自选动作创新,提升集中教育的实效性。协调县人事劳动局、县农办等单位,在电大缙云分校建立培训基地,把社区矫正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地方再就业培训体系。去年,举办一期社区矫正人员电子商务技能培训班,有56位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取得了国家认可的职业技能培训证书。
五是依法规范执法,严把“考核奖惩”关。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依法依规开展考核奖惩工作。对不服从监管或者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落实责令限期报到、给予警告处分、建议行政拘留、建议撤销缓刑、假释等处罚措施。对被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送交看守所执行;对下落不明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按司法解释的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追逃。去年,该局对社区矫正人员发出限期报到通知书13人,警告20人,建议治安拘留1人,建议撤销缓刑2人(均已收监执行)。
六是强化责任考核,严把“工作落实”关。明确社矫科与司法所职责分工,实行加(扣)分考核,落实岗位责任制。如社区矫正工作创新被推广的,分别给予社矫科和相关司法所加分;存在问题被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对社矫科和相关司法所给予扣分。通过加(扣)分考核,强化社矫科和司法所责任意识,共同促进各项措施落实。
信息来源: 浙江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