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公检法司联合出台社区矫正无缝衔接工作若干意见
- 发布日期: 2013-04-07 19:01
近日,浦江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突出社区矫正政法各部门之间的无缝对接,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严格依法、合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一是各司其职,规范执法。《意见》明确规定了公、检、法、司在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监管、考核奖惩、解除与终止过程中的具体实施意见。突出强调了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警告的运用;县公安局对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范或人民法院禁制令的应依法执行治安处罚,并在执行收监活动中密切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将罪犯送监狱或看守所;县人民法院对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应依法作出收监裁定;县人民检察院对县域内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全过程法律监督;切实加强审前社会调查衔接工作等方面的内容。
二是严格时限,紧密配合。《意见》对每个执法阶段的办理时限上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促进了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主要有:县司法局接到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被调查人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司法所接受指派任务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特殊情况下经县局批准延长到15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后由县司法局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给委托机关。县公安局对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在一周内办理好相关手续并回函县司法局,同时及时完成治安处罚的执行。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的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次日起三日内通报给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人员犯严重刑事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案发后2小时内通报给县司法行政机关。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规定的,县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县司法局建议书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或十五日内依法作出收监裁定(决定),等。
三是信息互通,合力推进。四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定和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强化协作。联席会议制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县矫正委员会召集县矫正办领导和相关成员单位参加,重点研究近半年度的工作情况,学习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解决执行过程中的分歧,部署下一步工作计划。联合执法检查制度每季执行一次,对检查出的相关问题,由司法局负责督促落实。同时,在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各部门要及时传递、送达各项法律文书,并抄送县人民检察院,文书的送达一律以签收或邮寄送达的方式传递,确保执法程序依法有序。
该《意见》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理顺了工作关系,为全县依法、规范、高效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职责明确、内容具体、操作性更强的指导性意见。
信息来源: 浦江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