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司法局把好审前调查评估关有效控制社区矫正人员再犯新罪率
- 发布日期: 2013-12-27 17:15
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以来,缙云县司法局创新工作举措,提高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质量,严把入矫关口,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自去年3月份以来,共受理审前社会调查案件155件,通过调查,认为不宜实施社区矫正的42件,占27.1%。由于操作规范,严把关口,我县无一名社区矫正人员脱管,再犯新罪率为0.12%,远远低于省规定0.2%指标。主要做法包括:
一是细化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程序。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入口”。为规范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我局制定了《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规定(试行)》,建立了案件统一受理制度、初审制度、监督和制约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完善了回避制度,明确了调查的工作流程,细化了办案时效,强化了工作责任。按照规定,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司法所负责,调查人员在调查后要写出调查报告,经集体讨论提出司法所的评估意见;社矫科负责审前社会调查案件的交办、督促、指导、审查和向委托单位反馈评估意见工作,对司法所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社矫科的评估意见;法制科对调查工作和司法所、社矫科提出的评估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向局长办公会议提出审查意见。
二是实行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在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前社会调查案件时,经办人既要汇报调查的程序性问题,又要汇报本局规定必须要调查的事项和调查对象的各方面情况,同时还要汇报对调查对象实施社区矫正的风险点,讨论时主要围绕这些问题展开,特别是要查找好风险点。通过对调查对象风险点的查找,如果认为调查对象具备监管条件,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不大,一般认为可以实施社区矫正;如果根据目前情况,认为如果对调查对象实施社区矫正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其亲朋好友或所在单位态度积极,愿意配合司法所做好监管工作,或者司法所可以通过强化监管措施,能够防范、减少这些风险的,一般认为可以实施社区矫正;如果认为对调查对象实施社区矫正风险较大,其亲朋好友或所在单位对配合监管工作态度一般,司法所采取措施还不足以防范风险的,一般认为不宜实施社区矫正。
三是确定不适宜社区矫正标准。我局在调查评估实践中,主要考虑调查评估对象能否服从监管和再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可能性的大小,对具有以下八种情形之一的,一般评估为不宜实施社区矫正:一是监管条件不具备,家庭、单位监管(护)能力较弱,有关亲属不能实际履行监管职责的;二是犯罪行为涉及损害赔偿,罪犯及其亲属未赔偿或未全部赔偿,受害人仍然要求赔偿的;三是犯罪行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未得到受害方的谅解,如果实施社区矫正,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纠纷的;四是家庭、社会或邻里关系复杂,实施社区矫正可能会引发新的不安定因素的;五是犯罪情节恶劣,如果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群众反响较大,会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的;六是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犯罪的;七是不愿在本地实施社区矫正,或者外出可能性较大,不利于日常监管的;八是多次入室盗窃,或者在犯罪前游手好闲、好吃懒做,或者在犯罪前有违法和犯罪记录,再犯罪可能性较大的。
实践证明,提高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质量,有利于把好社区矫正的入口关,避免对一些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对象实施社区矫正,为监管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督促调查对象履行赔偿义务,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修复被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有利于宣传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促使他们更好地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
信息来源: 浙江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