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2011-00061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司法厅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1-12-26 |
文 号 | 浙司〔2011〕190号 |
浙江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11-12-26 16:18
各市、县(市、区)综治办、司法局:
为推进社区矫正管理创新,进一步加强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强化社会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不断提升我省社区矫正工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心在基层,日常监管帮教的重点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当前,我省社区服刑人员数量一直在高位攀升,犯情结构日趋复杂,人员分布广、流动性大,管理难度不断增加。加强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可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向基层一线延伸,有利于发挥村(社区)组织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各级综治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贯彻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相关规定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紧紧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村(社区)综治工作站、治保调解组织等各类资源优势,健全社区服刑人员监督考察小组,充实帮教力量,完善帮教网络,落实帮教责任,努力实现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不漏管、不失控、矫正好的目标,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完善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网络。积极依托村(社区)委员会、综治工作站、治保会、调委会、妇委会、共青团、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等组织资源,整合“大学生村官”、驻村联村干部、乡村(社区)法律顾问和村(社区)干部群众等力量资源,按照为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监督考察小组的目标要求,健全村(社区)社区矫正监督考察队伍,落实社区矫正监护人制度;加强村(社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不断健全完善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网络,协助配合司法所开展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等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重点。明确定位、突出重点、力求实效,重点协助配合司法所做好本辖区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帮教工作,具体是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家庭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及时开展思想帮教、困难帮扶等工作;了解社区服刑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情况,发现违法违纪违规等现象和行为及时报告;了解社区矫正监督考察小组成员、社区矫正监护人落实帮教责任等情况,督促其履行帮教义务;协助开展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服务等相关教育活动等等。
四、进一步加强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指导。从2012年起,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列入村(社区)综治工作站职责范围,纳入全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各级综治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认真组织乡镇(街道)综治办和司法所对本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进行深入排查摸底,为做好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提供全面、准确的第一手资料。要认真研究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的职能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努力提升规范化建设水平。要切实加强对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的指导,建立落实业务管理、教育培训、检查考核等制度,确保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依法有序进行。要积极探索加强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方法,创新载体,完善机制。要及时总结、提炼和推广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经验,加强宣传,树立典型,引领示范,努力提升我省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水平。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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