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2010-00066 | 发布机构 | 省司法厅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0-08-30 |
文 号 | 浙司〔2010〕124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 发布日期: 2010-08-30 10:25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全省监狱劳教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对维护监所安全稳定,促进监所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职能优势,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所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监所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法律援助进监所,向罪犯和劳教(戒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是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维护罪犯和劳教(戒毒)人员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浙江”、和谐浙江的重要举措;是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具体实践;是丰富监所教育改造和教育矫治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改造和劳动教养效果,更好地完成监所教育矫治任务,促进监所安全稳定的有效手段;是进一步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实现“应援尽援”工作目标的重要途径。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监所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分析总结近年来监所法律援助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健全监所法律援助工作机构
全省监狱劳教单位要会同市、县(市、区)司法局和法律援助机构,共同研究建立由监所分管领导担任站长、监所内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或大学法律专业学历的干警作为成员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组织开展和联络协调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设在教育改造科,也可以设在法制科。监区(大队)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
监所所在地的市司法局和县(市、区)司法局及其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监所的法律援助工作。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是所在市或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分支机构。如一个县(市、区)域内有多个监狱劳教单位、法律援助力量与监所需求不能相适应的,市司法局应安排其他县(市、区)司法局或市法律援助机构作为归口管理、服务单位;监狱劳教单位在地市城区的,由市司法局确定监所法律援助工作具体归口管理、服务单位。
省厅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省法律援助中心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
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称统一为:xx市(县、区)法律援助中心xx监狱(劳教所)工作站(牌子样式和尺寸见附件)。
三、进一步明确监所法律援助工作职责
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监所民警、家属及罪犯、劳教(戒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
(一)归口管理的法律援助中心职责
1.指导监所法律援助工作;
2.培训监所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3.审批、办理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报送的法律援助案件;
4.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进监所开展集中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服务;
5.联络协调省外相关法律援助机构,对外省籍罪犯、劳教(戒毒)人员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提供帮助。
(二)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1.解答法律咨询;
2.收集汇总复杂、疑难法律问题,联系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力量进监所集中解答、处理;
3.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并进行初审;
4.宣传法律和法律援助制度;
5.报送所在监所的法律援助材料和信息;
6.对监所法律援助工作进行年度计划和总结;
7.完成监所和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监区(大队)法律援助联络点职责
1.收集、整理罪犯、劳教(戒毒)人员的法律问题和法律援助申请;
2.解答一般法律咨询;
3.宣传法律和法律援助制度;
4.完成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进一步落实监所法律援助工作保障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要将监所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全局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日程,做到分管领导亲自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相关人员全力抓。切实落实好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进监所开展集中法律咨询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补贴。到监所帮助原籍罪犯、劳教(戒毒)人员教育改造和教育矫治的司法局,应当组织法律援助人员随行,提供现场法律咨询服务,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罪犯、劳教(戒毒)人员给予法律援助。
各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组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法律援助工作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公证员参加监所集中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活动,及时审批和指派律师办理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报送的法律援助案件,并对重要案件进行跟踪指导和回访。对外省籍罪犯、劳教(戒毒)人员提出的法律问题,要积极与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联系,力求得到妥善处理。
各监狱、劳教(戒毒)单位要将监所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教育改造和教育矫治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分管领导,完善组织机构,配强专门人员,落实岗位职责,健全工作制度,落实经费保障。监所开展集中法律咨询的,应向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提供交通工具或交通补贴。
各单位要切实重视和加强监所法律援助工作,做到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共同研究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全面落实工作措施。省厅将适时召开监所法律援助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
本意见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1.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牌子样式
2.罪犯法律援助申请表
3.罪犯法律咨询登记表
4.劳教(戒毒)人员法律援助申请表
5.劳教(戒毒)人员法律咨询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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