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18-00074 发布机构 浙江省司法厅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日期 2008-11-19
文  号 浙司〔2008〕178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罪犯老病残鉴定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08-11-19 10:12
  • 浏览次数: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省监狱管理局,全省各监狱单位:
  根据省委政法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刑假释工作的意见》(浙政法〔2008〕3号)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高发〔2008〕171号)精神,为充分体现对病残罪犯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特制定《浙江省罪犯老病残鉴定标准》(见附件一),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罪犯病残鉴定机构和鉴定程序通知如下:
  一、病残鉴定机构
  (一)精神疾病的鉴定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医院或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
  (二)伤残鉴定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伤残鉴定医院或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
  (三)其他疾病的鉴定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罪犯保外就医鉴定医院作出。
  二、病残鉴定程序
  病残鉴定由监管单位填写《罪犯病残鉴定委托书》 ,委托省政府指定的鉴定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填写《罪犯病残鉴定书》。《罪犯病残鉴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鉴定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留存,一份送鉴定委托单位。
  残疾鉴定意见长期有效,精神病鉴定意见有效期为两年,其他疾病鉴定意见有效期为一年。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正确领会精神,严格按规定进行罪犯老病残的鉴定工作。

附件:1、浙江省罪犯老病残鉴定标准
     2、罪犯病残鉴定委托书
     3、罪犯病残鉴定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卫生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1

浙江省罪犯老病残鉴定标准

一、老病残罪犯界定标准

(一)老年病残犯: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为老年犯;符合老年和病残罪犯疾病标准的为老年病犯;符合老年和罪犯残疾标准的为老年残犯;符合老年和病残罪犯疾病标准、罪犯残疾标准的为老年病残犯。

(二)非老年病残犯: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但符合病残罪犯疾病标准的为病犯;符合罪犯残疾标准的为残犯;两者同时符合的为病残犯。

罪犯的年龄由监管单位根据原判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出生年月日予以认定。

二、病残罪犯疾病标准

(一)各种精神疾病,伴有精神障碍的。

(二)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有心功能不全、心功能长期在Ⅱ级以上的。经常发作的经心电图检查诊断明确的严重心律失常如室上性心动过速、双束支传导阻滞、病态窦房综合症经治疗无明显疗效的。经影像学检查确诊的慢性周围血管疾病并发肢体功能障碍的,如进展期脉管炎、深静脉栓塞等。

(三)高血压病合并有器质性损害,经半年以上的系统治疗难以控制的。

(四)肺结核经系统治疗后无明显疗效的。反复发作的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并有反复咯血的。各类胸膜疾病、肺气肿等,经肺功能检查有中度以上呼吸困难的。

(五)慢性肝炎、肝硬变经半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明显疗效的。反复发作的胆道感染、肝脓肿、胰腺炎经一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明显疗效的。

(六)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消化性溃疡伴有严重并发症。结核性腹膜炎经半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明显疗效的。

(七)各种肾脏疾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严重肾积水、肾小动脉硬化、继发性肾小球疾病等。前列腺肿瘤、前列腺肥大伴有严重排尿功能障碍的。

(八)脑血管及颅脑疾病经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诊,如脑出血、脑梗塞、蛛网膜下腔出血,反复发作的脑缺血已出现中枢神经功能障碍的。脑脓肿、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严重颅脑外伤后遗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的。震颤麻痹明显影响生活的。

(九)脊髓炎、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多发性神经炎伴中度以上运动功能障碍的。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经医学影像学确诊并伴有重要神经压迫症状的。

(十)癫痫大发作反复发作的,或癫痫并伴有明显精神障碍的。

(十一)内分泌疾病,经半年以上系统治疗,理化检验仍有明

显内分泌功能异常的,如Ⅱ型糖尿病有并发症、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重度甲状腺机能亢进或减退等。

(十二)各种风湿性疾病,经半年以上系统治疗,仍有明显的脏器或肢体功能障碍的,如风湿热、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动脉炎等。

(十三)各种严重的造血系统疾病,经系统治疗病情难以控制,理化检验有明显异常的,如重度贫血(Hb<60g/L),严重的白细胞减少症(<2.5×109/L)、血小板减少症(<30×109/L)、脾功能亢进导致伴有血2—3系以上减少,血栓性疾病导致脏器或肢体功能明显障碍等。

(十四)寄生虫病侵犯脑、肺、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损害,经医学影像学确诊的,如囊虫病、肺吸虫病、中华分支睾吸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等。

(十五)各种重要脏器损伤或手术后发生较严重的并发症或遗留有较严重的脏器、肢体功能障碍的,如腹部手术后反复发作的肠梗阻、肠瘘、胃瘘、胃切除后有消化吸收不良等严重并发症。

(十六)各种恶性肿瘤经病理组织学或医学影像学确诊(含血液肿瘤)的。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的。

(十七)其他各类肿瘤,影响肌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者全身状态不佳、肿瘤和主要脏器有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疗或有较严重后遗症的。

(十八)骨折伴有重要的血管、神经损伤或伴有重要脏器损伤的。主要长骨的慢性化脓性骨髓炎,反复发作,经半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明显疗效的。

(十九)重症肌无力或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疾病,有明显运动受限或吞咽功能障碍的。

(二十)功能性子宫出血反复发作治疗无明显疗效,伴有明显贫血(Hb<60g/L)的。多发性子宫肌瘤须手术治疗者。Ⅱ度以上子宫脱垂等。

(二十一)麻风病、梅毒伴有内脏器质性损害的。

(二十二)患有两种疾病以上,其中一种疾病的程度须接近本标准的。

(二十三)其他疾病,严重影响罪犯生活、劳动,经监管单位组织治疗无明显疗效或无条件治疗的。

除上述疾病标准外,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

三、病残罪犯残疾标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规定,具备5级以上残疾的。

四、附则

(一)疾病诊断标准应符合医学诊疗常规。

(二)中度运动障碍系指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动作有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三)中度呼吸困难系指平路步行100米即气短,肺活量60-69%,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至50-79%。

(四)系统治疗系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

(五)反复发作为发作间隔时间小于一个月,多次发作,或发作间隔虽大于一个月,但一年内发作超过5次者。

(六)其他各类肿瘤系指各种良性肿瘤或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

附件2

罪犯病残鉴定委托书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公安厅印发的《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规定 (试行)》(浙高发〔2008〕171号)第46条之规定,现委托贵医院、机构进行以下鉴定。

鉴定种类:□精神病鉴定,□其他疾病鉴定,□残疾鉴定。(打√)

被鉴定人姓名:        性别:      民族:      籍贯:

出生年月:       捕前职业:           文化程度:

案由:           刑期:               起止日期:

入监时间:

家庭住址:                       单位:

主要病(残)情摘要:

鉴定目的、要求:

年  月  日

(盖章)

联系人:                          电话:

附件3

罪犯病残鉴定书

单位: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年月


案由


籍贯


捕前职业


入监所时间


家庭

地址


监狱

看守所


病史


体检及辅助

检查


分析

意见


鉴定

意见


鉴定人

签名:        签名:        签名: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注:“病史”包括简要的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和家族史

信息来源: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