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1998-00053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司法厅 |
有效性 | 废止 | 公开日期 | 1998-09-22 |
文 号 | 浙司发〔1998〕22号 | 统一编号 | - |
关于加强法官廉政执法和律师规范执业的若干规定
- 发布日期: 1998-09-22 15:46
为加强全省法院干部队伍和律师队伍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努力文明执业,杜绝行业不正之风,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进一步树立法官和律师在社会中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法官不得接受或索要当事人或代理律师的请吃、馈赠;不得受邀参加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报销各种费用。
律师不得以本人或当事人的名义宴请法官或馈赠钱物;不得指使、暗示、诱导当事人向法官请吃、馈赠;不得以法官的名义向当事人索要钱物;不得邀请法官参加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向当事人报销与案件无关的费用。
二、在案件承办过程中,法官与律师不得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私自会见;不得私自向律师泄露内部掌握的案件情况及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情况。
三、法院除刑事案件依法指定辩护律师外,一律不得为本院审理的案件的任何一方指定、介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不得向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收取案件介绍费。
律师不得要求法官为其介绍案件:不得在案件提交人民法院时联系或要求指定承办法官;不得向法官支付案件介绍费或有其它利益许诺。
四、法官在离退休后从事律师职业或调离、辞职后从事律师职业的,从离退休或调离、辞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在任何期间都不得担任其在法院任职期间参与审理过的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五、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法官的亲朋关系,以达到炫耀自己、招揽业务的目的。
与法官有亲属关系的律师,不得担任该法官直接承办的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必须向法院及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出示《律师执业证》。
法官对出庭参加诉讼的律师应核查《律师执业证》,凡证照不全的,应拒绝接待。
七、律师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准时出庭。
法官和律师在法庭上应当互相尊重。
八、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互通情况,互相监督。法官和律师有违反本规定的,一经查实,应依照法律和纪律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九、本规定自公市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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