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25-00017 发布机构 浙江省司法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5- 03- 13

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关于加强行政复议监督案件办理的指导意见(二次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 发布日期: 2025- 03- 13 16: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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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五届五次全会关于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浙江省司法厅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修改形成《关于加强行政复议监督案件办理的指导意见(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浙江省司法厅复议综合处。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11号;邮编:310007;联系电话:0571-81053160;电子邮箱:fyzhc@zj.gov.cn。


附件:关于加强行政复议监督案件办理的指导意见(二次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司法厅          

2025年3月11日      




附件

关于加强行政复议监督案件办理的指导意见

(二次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规范行政复议监督案件办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垂直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监督不适用本意见。

行政复议监督案件具体由省、设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

二、行政复议监督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监督:

(一)对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不服;

(二)对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不服;

(三)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

(四)行政复议期间,无正当理由中止行政复议的;

(五)未责令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或者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监督申请。超过上述申请期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处理。

三、行政复议监督案件办理

(一)行政复议监督案件原则上由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办理。省人民政府对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事项进行监督;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事项进行监督。对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事项,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监督。

行政复议监督案件不属于本级行政机关办理的,应当及时转交下级行政机关办理。下级行政机关已履行行政复议监督案件办理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不再审查处理。

社会关注度高、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监督办理。

(二)申请人以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监督申请的,可以与申请人进行确认,明确其请求,并按照明确后的请求处理申请材料。

(三)申请人反映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监督范围的,不予审查处理,并可引导申请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寻求救济、反映问题,或者按照职责权限转交有权机关处理。

(四)申请人就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对其行政复议监督申请不再审查处理。

(五)行政复议监督审查的主要内容:

1.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监督,重点审查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等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下级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恢复审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2.对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监督,重点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接收、补正告知、受理、中止、决定、送达等程序性材料。上级行政机关确认下级行政机关超过行政复议期限未作决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未依法送达的,责令其依法送达。

3.对无正当理由中止审理程序的行政复议监督,重点审查行政复议中止的理由是否适当。上级行政机关认为下级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中止行政复议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4.对下级行政机关未责令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监督申请,重点审查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是否已履行落实,是否已依法督促被申请人履行落实。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且下级行政机关不督促履行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文书落实的监督职责。

(六)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监督申请后,一般60日内办理完毕,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监督审查的结果。对不予审查处理的,告知理由。对下级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向其作出《行政复议监督履职告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转交下级行政机关办理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监督申请后的15日内转办,并告知申请人。

(七)行政复议监督案件办理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监督申请的,行政机关准予其撤回,并终止行政复议监督。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监督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监督申请。如违法或不当行为未消除,申请人可以再行申请行政复议监督。

(八)行政复议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上级行政机关可以通知下级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作出情况说明,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可以采取调查取证、听取意见等方式查清事实和证据。

(九)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存在违反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可以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意见。

四、工作要求

行政复议是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人民群众感受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窗口,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监督工作,牢固树立复议为民的价值导向,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有错必纠,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要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确保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行政复议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沟通协调下级行政机关、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和申请人,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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