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
公开方式 | 公开日期 | 2024- 12- 11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
统一编号 | 解读文件 |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34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日期: 2024- 12- 11 12: 55
致公党省委会:
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出的《以高质量裁量基准治理体系 助推营商法治环境最优省的建议》(第34号)收悉。感谢致公党省委会对我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上述提案对于完善我省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我厅将认真研究、积极吸纳。经商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裁量基准基本情况
2015年,省政府出台《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省行政裁量基准制度逐渐完善。
当前,我省纵深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完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也是改革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指引〉的通知》(司办通〔2023〕92号)规定,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均已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3300余项行政处罚事项细化裁量权基准,其中高频处罚事项裁量细化率达到100%。
二、关于建议办理情况
序号 | 具体建议 | 答复内容 |
1 | 根据中央立法和文件精神率先建立“层级裁量基准体系”。一是省级裁量基准立法引入彰显包容审慎监管的条款。二是建立层级式裁量基准体系。 | 一是省级方面,我厅正在修订《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拟修订内容从多角度彰显包容审慎要求,如要求充分运用责令改正等管理手段,不得以罚代管;细化不罚情形、新增轻罚情形;要求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健全轻微违法依法不予处罚清单等,《办法》(修订)预计年底前将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是市县层面,每隔两年动态清理裁量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将裁量更新工作纳入年度法治浙江建设考评,明确市县只有在不能直接适用的情况下才能对上级裁量进行细化量化,避免重复发文、同质低效。 |
2 | 强化裁量基准规范化适用的三维监督体系。一是事前监督,标准到位、理由说明到位、裁量依据与综合释明到位。二是事中监督,实现个案全过程数字监督,并开展统计评估。三是事后监督,以司法控制为抓手,监督关注执法裁量理由。 | 一是加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管理。积极推进裁量释法说理工作,并将行政处罚裁量释法说理情况作为案卷评查等监督重点。《办法》(修订)拟规定处罚预先告知及决定书中明确裁量基准具体适用情况;明确裁量统筹适用、调整适用等规则。 二是加强行政裁量数字化建设。目前行政执法机关以执法事项为基础,已将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录入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并实施动态维护;省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已实现行政处罚裁量智能辅助,根据裁量基准、类案结果、个案事实等精准推送具体裁量建议;省司法厅指导海盐县综合执法办共同开发“执法有度”行政处罚裁量监督功能,试运行后将正式上线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执法监督模块,实现行政处罚案件实时监督。 三是加强行政裁量监督协作。目前纪委监委关于行政执法领域公权力大数据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十分关注“小过重罚”等过罚不当问题。我厅将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法治督察、政府督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等的协作机制。 |
3 | 补齐彰显包容性审慎监管执法精神的“四张清单”。在现有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基础上,补齐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和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一是制度层面,《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鼓励依法制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二是实施层面,目前我厅已指导26个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轻微违法依法不予处罚清单,涉及363项行政处罚事项,下一步将推动42家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完善本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鼓励一张清单管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处罚等多阶次裁量基准。 |
最后,再次感谢致公党省委会对我省裁量基准制度的关心和支持,恳请今后继续给我们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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