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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公开日期 2024- 12-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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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绍62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日期: 2024- 12- 11 12: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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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遵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依法不公开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于完善我省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政策、改进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意义,我厅将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经商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现答复如下:

序号

具体诉求

答复内容

1

及时科学修订《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根据《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作出以不公开为原则,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才公开为例外的规定。

一、《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修订)已纳入2024年度省政府立法计划,省司法厅将于2024年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公开内容与信用公示相衔接等,是此次修订的重点。关于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范围,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明确“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2

完善细化执行标准机制,明确“一定社会影响”的认定标准。建立处罚结果信息公开案情上报研商机制,相对统一各基层执法结果信息公开的规范和统一。

一、关于“一定社会影响”认定标准,目前有按行政处罚是否适用普通程序、行政处罚结果种类、行政处罚是否重大等认定方法。此次修订,将重点吸收代表建议,听取企业代表、专家学者等意见,把握“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同时遵循最小侵害原则,在总结行政处罚实践基础上,确定客观标准,如涉及重大人身权和财产权、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社会关注等案件。

二、加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审查指导,修订内容拟规定省行政主管部门要梳理相关行政处罚事项、情形,明确细化不予公开的范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将拟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步制作、同步审核、同步审批,由专人负责审查把关,确保标准相对统一;对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难以把握或有争议的,应当组织会商研究;对公开后容易引发舆论炒作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做好舆情风险评估;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时要同步做好释法、解读,防止不实信息传播。

感谢您对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陆我厅门户网站(http://sft.zj.gov.cn/),了解《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修订)、行政执法公示等方面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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