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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公开日期 2024- 12-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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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嘉23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日期: 2024- 12- 11 12: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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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请解决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缺失问题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于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政策、改进“金字塔型”行政执法队伍体系、促进行政执法协同高效具有重要意义,我厅将认真研究借鉴。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经商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现答复如下:

序号

具体诉求

答复内容

1

依法确认执法主体资格,加快推动依法确认嘉兴经开区管委会及其所属职能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工作。

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等三类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关于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经开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不是一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且未获得法定授权、委托,尚无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我厅将指导嘉兴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提升行政执法监督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

三、立足职责协助推动解决嘉兴经开区相关执法主体问题。前期省人大已将《浙江省开发区条例》列为重点立法项目,并专门出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我厅将协助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快立法进程。同时,鼓励嘉兴在地方立法权内探索解决经开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我厅将依职责提供立法助力和执法指导。

感谢您对行政执法主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陆我厅门户网站(http://sft.zj.gov.cn/),了解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行政执法公示等方面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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