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公开方式 公开日期 2024- 12- 10
文  号 有 效 性
统一编号 解读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丽65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日期: 2024- 12- 10 17: 24
  • 浏览次数:

叶晓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统一各专业行政执法队伍行政程序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于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厅将认真研究、积极借鉴。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经商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现答复如下:

序号

具体诉求

答复内容

1

建议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各专业执法队伍的监督指导,统一各专业行政执法队伍的行政执法程序,确保程序有效实施,更好推进法治中国示范区创建

一是通过省政府规章从制度层面努力推动各领域执法程序统一规范。《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7章99条,其中44条专门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包括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统一回避、告知、听证等标准。此外,《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专门统一省内各领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监管检查、执法追责等程序。

二是依托数字化平台从实施层面基本实现各领域执法程序统一规范。我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在全国率先实现一个平台管行政检查、处罚及执法监督和指挥,其中处罚系统通过全面梳理行政处罚法和各领域规定,已形成统一业务流程,并嵌入“电子取证、电子送达、联合法审”等辅助工具。目前,生态环保、人力社保、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38个条线均使用省统建系统办案;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3个条线使用自建处罚办案系统,实现与省统建系统用户体系、数据标准、执法监督等“七统一”。

三是关于中止、终止规定。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法全文未提及调查中止、终止。基于此,我省暂未以规章、地方性法规形式对调查中止、终止作出相关规定。

四是关于各领域执法专业性。基于各领域的特殊性、专业性,各领域在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通过部委规章形式明确调查中止、终止相关规定。更多领域基于行政效率原则,严格执行九十日办案期限规定,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

下一步,我厅将纵深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结合您的意见建议,持续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陆我厅门户网站(http://sft.zj.gov.cn/),了解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信息。

信息来源: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