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

  • 发布日期: 2022-07-15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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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定价目录是规定我省政府定价权限和范围的权力清单,定价目录之外无定价权。我省原定价目录颁布于2018年,部分内容随着改革推进,一定程度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为巩固已有改革成果,适时推进新的价格改革,更好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确保权力清单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相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署,省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发改价格〔2022〕163号),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过程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严格履行各项法定程序。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等方式,多次征求省级有关单位、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等意见,就有关分歧进行了充分讨论;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完成了法制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印发。

二、纳入目录项目

纳入《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定价项目主要包括三类:一是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对依托网络形成自然垄断的水、电、气等行业,按照“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改革方向,进一步加强对网络环节价格监管,逐步放开生产端、消费端政府定价。二是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此类定价项目涉及基本民生需求,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主要包括交通、垃圾处理、教育、医疗、养老、殡葬、文化旅游、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等方面。保留对这些行业的政府定价,有利于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并趋于合理,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价格权益,有利于安定群众生活。三是暂不具备市场化竞争条件的领域。对目前尚不具备市场化竞争条件的个别商品和服务,暂时保留政府定价,包括部分司法服务收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垄断性交易平台收费等。

三、修订主要方面

与2018年版定价目录相比,此次修订共新增定价项目3项,分别是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学校课后服务收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放开定价项目4项,分别是机动车检测检验服务收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国际机场旅客接送费、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诉讼服务收费;缩减定价范围5项,分别是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高速公路救援吊车服务收费、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适应机构改革后职能变化,调整定价权限5项,分别是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辖区内生活垃圾(不含建筑垃圾)处理收费、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中等职业教育收费。


信息来源: 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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