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联合印发深入贯彻《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制度文件

  • 发布日期: 2022-05-16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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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监督意见》),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于近期联合印发《关于深入贯彻〈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党和国家重大战略布局出发,结合我省统计监督工作实际,从开展省级统计督察、加强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和统计执法检查、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夯实数据质量和评价基础、建立健全监督协作配合机制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具有以下亮点:一是突出大监督概念。将统计监测评价纳入统计监督范畴,通过监测评价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有效监督各地各部门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抓经济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权力运行情况。进一步推动统计监督和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统筹衔接,加强工作协调和统计监督结果的运用,合理分工,提升监督效能。二是体现数字化改革引领。依托一体化统计监督重大应用,聚焦专业核查、执法检查、统计督察等核心业务,实现统计监督全面覆盖、精准画像、量化反映和主要业务的在线智能操作,推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向纵深发展。三是注重制度衔接。这是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关于认真贯彻〈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的通知》之后的又一个中央重要统计工作文件在我省的配套制度,这些制度前后呼应,互相衔接,共同构建统计监督制度“四梁八柱”。四是突出保障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着力构建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统计监测体系,为推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贡献统计力量。

下一步,各地各部门将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学习《监督意见》,制定贯彻落实方案,配强统计监督力量,推进统计监督领域数字化改革,做好宣传解读,推动《监督意见》落地见效。



信息来源: 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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