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22-00163 发布机构 浙江省司法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2-11-03
解读文件 政策原文

《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2-11-03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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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对《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现行《办法》于2018年8月20日实施后,对规范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的保存及利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办法》的不适应性逐步显现,亟需修订完善。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制定依据、增加适用范围。现行《办法》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修正)、《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国家档案工作有关规定。鉴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分别作出规定,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将上述《决定》《程序通则》作为《办法》的制定依据。(第1条)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及通行做法,增加《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经浙江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第2条)

(二)增加发起设立单位档案管理的责任。在档案管理中增加了“发起设立单位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的规定(第5条)。

(三)细化档案保管内容和管理要求。档案管理工作需要紧跟时代要求改进管理方式方法,修订后的《办法》在规范档案管理上作了较大幅度修改,以增强档案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明确电子数据档案保管要求。明确将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纳入档案管理范畴,加强对电子数据档案的保管和维护。(第3条)二是明确司法鉴定人员在业务档案管理中的职责。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案件办理完毕后,即应全面整理、检查经办的鉴定业务案件材料,并要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档案工作人员集中整理归档。司法鉴定人员不得将业务档案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8条)三是鼓励机构借助社会力量参与档案管理。鉴于目前我省较多司法鉴定机构的从业时间超过十年,机构档案数量攀升,同时档案管理的规范化要求越来越高,为解决机构档案储存能力和条件不足的问题,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机构委托档案服务企业从事档案管理工作”,并对机构委托档案服务企业的条件、从事档案服务内容、受托企业要求等予以规范,确保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第9条)四是强化涉密档案的管理。修订后的《办法》专门就涉密档案的范围、涉密等级、归档和保存要求作出规定,提高涉密档案规范化管理水平。(第20条、第29条)五是严格摘抄复制档案内容要求。修订后的《办法》参考其他省份规定,增加了可复制、摘抄的司法鉴定材料范围等内容,明确“复制的司法鉴定材料只限于原始文证材料及文书原本。鉴定过程中的讨论、研究鉴定事项的会议记录、专家会鉴意见等不得摘抄、复制。同时规定档案一律不得带离阅览场所”。(第27条)

(四)明确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归档范围。现行《办法》以是否出具鉴定意见书作为鉴定业务档案保管期限的依据进行分类,操作中司法鉴定机构大部分档案归入永久保管范围。为充分发挥档案的有效保管和利用的功能作用,修订后的《办法》在借鉴律师行业档案管理做法以及兄弟省份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基础上,对保管期限以及不同期限的档案保管范围予以区分,增加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种类,按照档案利用价值和查考时间等情况,将档案分为永久、30年、10年进行保管。(第21条)

(五)明确注销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的移交主体和责任。实践中发现鉴定机构注销后档案移交问题,根源在于司法鉴定机构不愿承担档案进馆数字化处理费用、国家档案馆对进馆档案范围限制和司法行政部门自行保管档案能力不足等多方面,为解决现行《办法》执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修订后的《办法》规定“机构在注销前应将机构档案移交发起设立单位代管。因发起设立单位解散等情形,司法鉴定机构在注销前应将档案按规定要求进行整理,可交由第三方档案保管机构或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代管。整理保管档案所需费用应在司法鉴定机构清算前结清或提存”。(第32条)

(六)加强业务档案信息化建设。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信息化建设,修订后的《办法》第六章对档案信息化建设提出具体要求。一是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司法鉴定机构要配置必要的档案信息化设施设备,使用数字档案系统,有序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第33条)二是规范社会化服务标准。明确鉴定机构在购买档案社会化服务时,应遵循国家档案局《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DA/T 68)的文件标准,压实档案承包方的具体责任,保证司法鉴定档案外包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第9条)三是加强司法鉴定档案存储安全。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工作机制,采取技术手段,加强档案数字化和数字档案系统的安全管理,对电子档案保存实行定期备份制度,维护档案信息安全。(第35条)

四、适用对象

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0571-87054353。

信息来源: 浙江省司法厅

相关链接: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修订《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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