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2010-00095 | 发布机构 | 省司法厅 |
有效性 | 废止 | 公开日期 | 2021-09-06 |
文 号 | 浙府法函〔2010〕20号 | 统一编号 | ZJSP40-2010-0002 |
关于适用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有关规定的答复意见的函
- 发布日期: 2021-09-06 15:05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要求对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进行解释的函》悉。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规章解释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浙注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管单位负责",这是基于高速公路不同于其他普通公路的全封闭运营特点和保障安全畅通的现实要求所提出的。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包括对故障车辆实施拖曳、牵引、轮胎抢修等,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为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所承担的法定专属业务,不具有市场竞争性。
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可以自行承担清障救援业务,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有关清障救援业务依法交由其他具有一定资质或能力的单位承担。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有关清障施救实施单位的统一管理,规范操作规程和服务收费,保障高速公路运行的安全畅通。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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