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2009-00076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司法厅 |
有效性 | 废止 | 公开日期 | 2021-09-02 |
文 号 | 浙司〔2009〕127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归正人员衔接工作的意见
- 发布日期: 2021-09-02 08:55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公安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全省各监狱劳教单位:
为切实加强归正人员衔接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央综治委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归正人员衔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监狱、劳教所、看守所与司法行政机关信息核查反馈制度。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在接收罪犯、劳教人员后30日内,填写《信息协查函》(附件1),寄发罪犯、劳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协查函》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填写《信息核查反馈函》(附件2)回寄原监(所)。对属“三假”(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信息的罪犯、劳教人员,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应积极查明其真实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罪犯或劳教人员的信息核查工作。
二、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应当把《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列为罪犯、劳教人员出监(所)教育的重要内容,确保罪犯、劳教人员全面了解办理帮教登记、户籍登记等内容以及相关帮教安置政策。
三、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应当在每个月的10号前将下个月预释解人员基本信息,通过帮教安置工作管理软件传送给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省公安厅监管总队;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省公安厅监管总队应当在每月11号前将各监(所)报的预释解人员基本信息传送给省安帮办;省安帮办在每月14号前将预释解人员基本信息通过市、县(市、区)安帮办逐级分发至户籍所在地司法所。
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省公安厅监管总队在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将前半年已释解人员名单(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罪名或罪错、刑期或教期、释解时间、是否多次犯罪)按县(市、区)汇总成册,报送省安帮办。
四、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劳教人员劳教期满30日前,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一式二份,分别寄送罪犯、劳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因减刑、假释、减期等原因无法提前30日通知的,应当自相关裁决书、决定书送达后5日内寄发。
五、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分别通知罪犯、劳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在接到通知后,应动员刑释解教人员的亲属按时将其接回。
六、罪犯、劳教人员在出监(所)时,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应当填发《帮教通知书》(附件3),告知其在离开监(所)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办理帮教登记手续,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七、归正人员在办理帮教登记手续时,司法所应当询问其是否已经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对尚未办理的,应当告知其按规定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同时通报公安派出所。
归正人员在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时,公安派出所应当询问其是否已经办理帮教登记手续;对尚未办理的,应当告知其按规定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同时通报司法所。
八、对出监(所)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前来办理帮教登记、户籍登记手续的归正人员,司法所应当在其逾期的次日起7日内查明原因,并通知归正人员前来办理相关手续。
九、归正人员在原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需要由居住地司法所帮教的,经原户籍地所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原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7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居住地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由居住地司法所实施帮教安置。
司法所或公安派出所发现未按规定办理帮教登记、户籍登记手续的外来归正人员居住在本辖区的,应当告知其自即日起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办理帮教安置、户籍登记手续,同时通知原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公安派出所。
十、归正人员不明去向超过30日的,司法所应当将该归正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原罪名或罪错、户籍地址等信息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接到报告后15日内在本辖区开展查找,期满后仍未查实的,应当在期满后7日内逐级报省安帮办。
十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住在本辖区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归正人员加强监控。
十二、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月信息核对制度。对各自掌握的归正人员名单及有关情况应当每月核对一次。
归正人员刑释解教时的衔接工作,是开展帮教安置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首要环节,也是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衔接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各尽其责,密切配合,为建设“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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