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21-01519 发布机构 浙江省司法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1- 09- 10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日期: 2021- 09- 10 18: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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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及《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行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6〕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厅起草了《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zjsftdydc@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11号浙江省司法厅调研督察处。来信请于信封上注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22日。

联系人:徐佳治

联系电话:87056375(传真)



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及《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行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6〕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事先公布的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采用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对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二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开展的检查活动,重点是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因行业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部门转办交办等工作需要实施的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司法行政系统的全局性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按职责落实监管工作责任,注重内部业务条线协同,执法人员调配,上下部门联动。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应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应事项“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指导工作,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按照省厅要求,加强本地区司法行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四条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覆盖、规范透明、分级分类、协同推进、依法高效”的原则,并依托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执法监管平台)进行,实现检查事项清单公告、年度计划制定公布、检查主体与检查人员名录建库、信用规则应用、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检查人员选派抽取、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前预查比对、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及公示、后续处置与考核管理等各个工作环节的全程留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检查结果信息,自动共享交换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

第二章  “一单两库”建设

第五条 省司法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形成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调整情况。

第六条清单中的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当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

第七条  监管对象名录库由厅机关业务处室对照抽查清单,统筹梳理本业务条线机构和人员类主体,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建立,并进行动态调整。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谁管辖、谁维护”的原则,对照检查事项清单和建库标准,通过分类标注、加入管辖、指派管辖等方式,在执法监管平台中建立本行政区域的监管对象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确保全面、准确。

第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满足业务要求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鉴定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厅机关相关处室负责设置本业务条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库标准,并指导、协调本业务条线建设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对照建库标准,通过批量导入、单个添加等方式,在执法监管平台中建立本单位从事双随机抽查检查的各类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

第三章  抽查工作计划制定

第九条 省司法厅各相关处室负责对照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工作需求,提出抽查事项对应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由牵头处室汇总后一般于每年四季度末通过执法监管平台下发下一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在省厅公布年度抽查工作计划30日内,登陆执法监管平台接收或自行制定录入抽查工作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检查活动。

第十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应当充分运用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针对不同信用风险、信用水平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抽查任务、实施检查主体、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方式、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关联信用规则要求、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内容,并充分考虑被检查对象的覆盖面、监管力度和当地执法力量配比等情况,既要防止失管失衡,又要防止过度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承担的监管工作职责,推进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确定任务的执行,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抽查工作计划调整情况应及时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除年度抽查计划中明确的抽查任务外,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临时抽查活动。临时抽查任务参考年度计划任务执行,执行情况在执法监管平台中予以记录及公示。

第四章  任务设置与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执行抽查工作计划时,应当通过执法监管平台预先设置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以随机方式分别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时,根据监管需要,选择符合要求的抽取对象范围。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执法监管平台提供的信用抽取规则,合理确定不同信用风险、信用水平检查对象的抽查比例和被抽查概率。同一年度内,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水平相对较高的同一主体被抽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含2次)。对重点领域,存在公共信用评价低、经营异常、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等情形的,提高抽取比例。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级部门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不受比例和频次限制。

第十四条 任务设置由组织抽查活动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操作。全省统一实施的抽查工作计划相关任务,由厅机关各相关处室负责设置。

任务类型分为年度计划任务和临时任务。其中选定为年度计划中某项任务的,其具体信息自动加载到任务表单栏,其执法结果自动归集到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中。

第十五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视情采取不定向方式(直接从监管对象名录库所有主体中抽取)、定向方式(按照主体类型、经营规模、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进行。同一任务执行时间段内,不同抽查计划设置的任务抽取同一检查对象的,对不同任务进行合并,由任务执行部门一并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十六条  各任务执行部门在执法监管平台中查看任务要求及具体名单,并进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操作。

各任务执行部门应根据该次任务情况,结合本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抽取相应人员匹配到每一家(个)检查对象并进行名单锁定,每家(个)检查对象不少于2名执法检查人员,其中1人为组长。某些检查事项需要特定专家参与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委派。

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直接委派,或与相邻区域司法行政部门执法检查人员联合进行随机匹配。

第十七条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需要报经任务执行部门领导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指派。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指派。

第五章  抽查任务执行

第十九条 检查组长负责抽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他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抽查任务。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对照检查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并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中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做到抽查全过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  各检查事项的业务标准由厅机关各相关处室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相关业务规则制定,并录入监管权力事项库,做到业务标准与检查事项清单一一对应,明确每个检查事项的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操作要领、发现问题情形、后续处理要求等内容。

业务标准加载到执法监管平台的相关检查表单中,便于执法检查人员对照履行以及事后追溯查证。

第二十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第三方验证活动,或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针对不同的检查事项内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章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并视情况依法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执行现场抽查检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查比对。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

(二)现场检查。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3日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其中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文件明确规定不能通知的检查事宜,不得向被检查对象透露。现场检查期间,被检查人员如认为执法检查人员存在回避的情形,可以当场提出,由组长协调调整执法检查人员继续开展检查;如对组长提出回避申请则需暂停检查,由执法任务的司法局另行指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对申请回避事由,执行任务的司法局应进行核实,对被检查人以要求回避为由逃避检查的,视为不配合检查,在检查表中予以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现场执法检查人员从检查组成员选派但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现场检查情况,包括发现问题、处置措施及整改情况等,记录于相应检查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相应检查表的当事人栏目中签字盖章;应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实施检查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三)形成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检查表中的相关检查结果,并由执法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四)结果审核与公示。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实时录入检查结果。未采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实施现场检查的,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应当在检查结果作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检查结果录入执法监管系统。检查结果按程序审核通过后,自动归集到被检查对象名下,通过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年。审核不同意的,退回执法检查组重新作出检查结论,再次上报审核。

第二十五条  检查结果是被检查对象在该次抽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改变。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

被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任务执行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任务执行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当事人。对异议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因被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已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相关执业许可证、已关闭停业或正在组织清算等情况,致使任务执行部门无法开展检查的,可以直接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项检查任务。

对于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被检查对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或惩戒措施。事后被检查对象予以配合要求检查的,可以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日常检查,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公示。

第二十七条 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视情依法采取行政告诫、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需后续跟进处置的,应及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移交给负责日常监督的业务机构,需立案调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初步固定证据,移送办案机构依法查处。后续处置原则上应当在本次检查任务结束三个月内完结。发现问题和后续处置情况应当记录在当次抽查记录中。

第二十八条 “双随机”抽查记录表和检查过程中采集固定的重要证据材料,由检查组参考行政处罚案卷格式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归档长期保存。对通过“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记录和拍照等形成的电子数据,可通过执法监管平台打印形成归档资料,具体归档保存方式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第六章  监督考评

第二十九条 被检查对象应当依法对日常执业活动承担主体责任,配合检查实施相关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不得以检查时未发现问题为由逃避相应法律责任或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其实施的检查任务负责,具体包括:对检查事项和内容、提取的证据材料、制作的现场记录、形成的检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绩效考评范围。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管理,组织督查检查和效能评估。

省厅将依托执法监管平台不定期组织督查检查,适时通报。

三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对下级的考核以执法监管平台的数据情况为基准,未录入或未及时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开展或未完成相应抽查监管工作。数据与实际有出入的,应当及时反馈纠正。

三十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现执法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谋取利益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经费,纳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年度预算。其中涉及专项审计、检测检验等费用,设置专门项目预算列支,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涉及执法车辆、津贴补助等事项,依照当地政府规定和程序办理,同等情况下优先保障。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施行后,原《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服务监管随机抽查实施意见》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内容停止执行,上级部门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事项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司法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10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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