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07-00049 发布机构 浙江省司法厅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日期 2021-08-31
文  号 浙府法发〔2007〕29号 统一编号 -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海宁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

  • 发布日期: 2021-08-31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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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报的《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批准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海政[2007]37号)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宁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浙政函[2007]103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经论证修改后重新上报的《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批准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并请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如有调整或扩大,应由省法制办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变动。设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决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以其他同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兼任的形式变相归属。有关内设机构、编制、职能的确定,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

二、根据省政府批复精神和省法制办审核同意的实施方案,要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和相应的工作制度,处理好实施行政处罚与实施行政许可的关系、依法执法与接受监督的关系,做好财政经费保障和执法队伍组建工作,严格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要切实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所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都必须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按规定要求参加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持证上岗;未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上岗执法。有关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三、按照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职责。市政府应切实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及省编委的要求,规范政府法制办的机构设置,加强和充实人员力量。政府法制办要充分发挥本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严格依法进行。

四、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市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应当统筹城区与乡镇关系,与乡镇政府职能调整、机构改革相衔接。部门之问执法职能和管辖范围应当界定明确。(二)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全面准确梳理执法依据,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配合,所涉及的行政处罚职能应当按照省政府批复的方案一次性划转,不得出现同一处罚职能由多个部门同时行使的情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坚决杜绝执法扰民和执法牟取部门利益的现象发生。(三)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原相关部门的执法队伍应予撤销和精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编制和人员身份要按照省编制、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四)根据执法队伍重新组建的原则,在向社会公开招考行政执法人员的同时,对原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按照已经确定的标准和条件,经考试、考核择优录用;对未被录用的,要妥名做好分流安置工作。

你市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过程中,要认真贯彻省委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省政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 号)的要求,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要及时总结经验,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在开展工作六个月后,将工作情况书面报省法制办。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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