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经台州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 发布日期: 2021-08-30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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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经台州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一、修订背景

现行《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台州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加强台州府城墙保护、弘扬台州文化、支持城墙“申遗”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2019年“利奇马”台风重创我市,暴露出《条例》对城墙防洪功能方面考虑的欠缺。为提升城墙防洪能力、理顺政府应急管理机制,亟需对《条例》进行修订。

二、修改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条例》的修订工作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临海市人民政府共同起草。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对送审稿作了审查修改,通过市司法局政府网站、台州司法微信公众号、台州发布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书面征求县(市、区)政府、市级部门以及立法专家、文物专家的意见。市政府召开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征求协调会。在此基础上,市司法局会同起草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并完成后续立法程序。

三、主要修改内容的说明

(一)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条例(修订草案)》秉持生命至上原则,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在基本原则条款中增加了“保障安全”理念。规定城墙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破坏须立即进行应急抢险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适当的应急处置措施。

(二)提升城墙防洪能力。一是突出防洪工作的重要性。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保障城墙防洪能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增加为《条例(修订草案)》上位法依据。在城墙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建(构)筑物应当限期改造、征收或者拆迁的条件中,增加了影响防洪安全的情形。将“不损害防洪功能”增加为城墙修缮、重建应当遵守的原则。二是明确了台州市、临海市两级政府的防洪职责,建立健全城墙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三)细化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相关条款。增加了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的例外情形,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城墙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城墙的安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防洪标准,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规定了城墙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临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前,应当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四)调整规范条款用语表述。根据2019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条例》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表述改为“国土空间规划”。规定城墙保护规划是城墙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信息来源: 台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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