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12-00086 发布机构 浙江省司法厅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日期 2021-08-27
文  号 浙司〔2012〕135号 统一编号 -

关于开展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1-08-27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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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司法局,各保险行业协会: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的法律制度,其高效率、低成本、少对抗的优势,以及居中非诉解决矛盾、消除纷争的方式,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和信赖,已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之一。当前,我省正处于经济社会加快转型、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的特殊时期。保险行业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展、发展方式的转变,原有的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机制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及时、有效化解保险合同纠纷,完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依法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建立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保调会),运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是顺应形势、完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调处机制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保调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保调会建设工作。

二、分步实施推进。保调会是保险行业协会依法设立的调解保险合同纠纷的专门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咨询、投诉、调解、权利救济等全方位维权服务。按照“高标准建设、高水平服务”的目标,杭州、温州、绍兴、嘉兴、湖州等5个市要先行一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浙江省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规则》(见附件)等规范性文件和全省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试点工作座谈会精神,迅速开展保调会建设工作,并于今年内投入运行。其他市于2013年底前完成组建并开展相关工作。

三、依法开展调解。保调会名称由“所在行政区划名称”、“保险行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其职责是:解答咨询,受理、调解保险合同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其他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已受理、调解的除外);通过咨询、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保险知识;协助有关部门和组织化解疑难、重大涉及保险合同的矛盾纠纷;及时梳理分析纠纷,向保险行业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工作,提出防范意见建议等。

调解场所要悬挂人民调解标识,公开人民调解制度、组成人员及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学习培训、重大疑难纠纷集体讨论、报表统计、档案管理等制度,严格遵守受理、告知、调解、协议书制作、司法确认、履行、回访等工作程序,及时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四、加强指导管理。依托保险行业协会全面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是我省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又一重大突破。各地各部门要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落实工作的指导与管理。保险行业协会要认真研究,制定和实施建立保调会的工作方案,选聘人员,落实经费。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和任务,积极主动指导和帮助保险行业协会做好人员选聘和培训、场地建设、制度建设等工作,积极争取财政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不断推进保调会规范化建设。同时,将保调会纳入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诉调衔接的绿色通道,切实将其建成公信力强、作用发挥好、深受社会各界认可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

各地有关保调会建设的经验做法及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司法厅、浙江保监局。

附件:《浙江省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规则》

浙江省司法厅

201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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