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2008-01604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司法厅 |
有效性 | 废止 | 公开日期 | 2021-08-26 |
文 号 | 浙司〔2008〕127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司法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
进行作弊活动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1-08-26 15:29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司法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
进行作弊活动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局、保密局:
在国家司法考试中作弊等违法活动,干扰和破坏了国家司法考试的正常秩序,严重损害了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为切实做好国家司法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国家司法考试中进行作弊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8〕118号)和浙江省国家司法考试联席会议精神,现对做好我省国家司法考试安全保密工作、防范和打击高科技作弊活动,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防范和打击高科技作弊活动的复杂性、艰巨性,认真组织学习《司法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国家司法考试中进行作弊活动的通知》,积极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司法考试安全保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函〔2007〕42号)精神,统筹协调、精心部署,切实发挥联动效应,为国家司法考试营造公平、公正、安全的良好环境。
二、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司法行政机关要利用网站、报纸等媒介,加强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宣传。各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加强对广大考生遵纪守法、文明参考、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共同营造国家司法考试权威廉洁形象;坚持查防结合、以防为主,从思想源头打消考生的作弊动机。
三、明确职责、突出重点。各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司法考试工作人员的选配和监督,对司法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职业道德、工作纪律教育,提高对无线电作弊方式和特点的鉴别能力,强化监考人员的责任意识;要会同保密部门,加强对司法考试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针对容易发生泄密、失密的关键时段和薄弱环节,细化工作流程,完善保密制度体系。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在考试实施前,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商定本次考试的重点防范区域;考试期间加强对周边的无线电可疑信号的监测,防止不法分子用通讯工具进行团伙作弊。各地公安机关要组织对试卷保密点、考点的安全检查,加强考点周边的治安交通管理,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危害考试的违法犯罪行为。各部门要选派精干力量,落实专人,联合对考点及其周边环境进行巡查,协助做好考点安全保卫和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工作,打击有组织、有计划的作弊团伙。
四、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家司法考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制订详细、可行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共同做好国家司法考试的安全保密和组织实施工作。省司法厅每年召开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会议,省信息产业厅、省公安厅、省保密局等部门派员出席会议并为考试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各部门要加强联系,保持信息通畅,做好统筹协调,把任务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确保我省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省国家司法考试安全保密、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作弊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各部门的联系方式:
省司法厅:0571-87056493
省信息产业厅:0571-85106121
省公安厅:0571-87286168
省保密局:0571-87052195
附件:《司法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防范和打
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国家司法考试中进行作弊
活动的通知》
信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