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2017-00331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08-25 |
文 号 | 浙府法发〔2017〕33号 | 统一编号 | - |
关于舟山市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 发布日期: 2021-08-25 21:25
舟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批舟山市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舟政〔2017〕57号)悉。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7〕2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舟山市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请你市抓紧组织实施,协同推进市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健全便捷、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
二、你市要将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作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作用,依法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完善行政复议申请权告知制度,引导申请人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配齐配强行政复议人员队伍。要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调查、听证、专家参与等审理力度,推进“阳光复议”工作,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要加强与有关法院的沟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依法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要加强行政复议普法工作,通过申请权告知引导、案件审理、法律文书说理、典型案例宣传等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普法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省级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舟山市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指导和配合,支持行政复议职责集中和集中后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推动改革顺利实施。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附件:舟山市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2017年12月7日
舟山市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为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7〕2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及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探索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的总要求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法治浙江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以集中复议职权、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为核心,以健全复议机制、落实复议职责为关键,以提升能力素质、强化配套保障为支撑,积极构建“权责统一、高效运行、公正权威、专业便民”的行政复议新格局,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获得感,有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为建设“四个舟山”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实施。坚持合法合规与创新驱动并重,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对行政复议职责和资源进行整合,确保改革工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紧扣行政复议立法动向与发展趋势。
(二)便民高效。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正当程序与便捷高效相结合,突出行政复议便民、高效、专业的优势特点,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元、便捷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
(三)突出实效。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改革有效破解当前行政复议工作“资源分散、效率不高、纠错不力、职责不落实、专业性不强”等问题,实现行政复议由碎片化向集成式管理转变,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
(四)同步推进。按照“同频共振、齐头并进”的改革思路,鉴于舟山“县(区)数量少、案量相对小、区域分布集中”等实际,坚持市和县(区)同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做到同部署、同筹建、同启用、同见效,力争此项改革走在全省前列。
三、重点任务
(一)集中行政复议职权。按“属地、分级”原则,由市和县(区)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实行政府“一个口子”对外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对以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等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则上由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统一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以本级政府名义作出,加盖政府印章;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后,有关政府工作部门收到申请的,应按规定引导申请人向相关市或县(区)政府提出。申请人坚持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的,该部门应及时将复议申请转送本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集中承办。建立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集中承办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设置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专用章。
涉及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仍按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办理。
(二)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在市和县(区)政府法制办增挂政府行政复议局牌子,负责承办本级政府行政复议案件,集中承办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案件并承担相关行政应诉工作,办理以本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以本级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案件(涉案行政行为有承办机关或机构的除外),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的监督管理等职责。
调配充实行政复议专职力量,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划转和抽调人员,使行政复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完善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增加相应职数。
(三)健全行政复议机制。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反映诉求。按照“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和要求,优化行政复议工作流程,为当事人行使行政复议权利提供便利。规范行政复议申请权告知,健全行政复议依法受理与信访事项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协调配合机制。
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效。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加大听证审理和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力度。坚持将协调、调解、和解等理念贯穿于行政复议办案全过程,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全面推行行政复议咨询专家法律意见和集体议案制度,充分发挥咨询专家的独立性、专业性优势,集思广益确保办案质量。从严把握行政复议中止适用范围,提升行政复议案件按期审结率。健全行政复议局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办案协作机制,推动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四)督促落实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局应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及时受理并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注重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作用,督促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行为,推动解决行政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行政机关应自觉接受行政复议监督,认真履行行政复议答复职责,准确及时提交证据材料,依法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反馈行政复议意见、建议落实情况。
强化行政复议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指导,依法纠正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等行为。加大法治政府建设等考核力度,定期通报行政复议工作开展和行政复议职责落实情况。加强行政行为依据附带审查,督促行政机关完善执法依据。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统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标准。
(五)强化行政复议保障。根据人员配备及任务性质,按规定设置相应的办公用房和接待、听证、调解、会商等功能用房,并配备监控摄像、门禁系统、执法记录、电脑桌椅、打印复印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将行政复议培训、办公、专家咨询、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行政复议实地调查取证用车,纳入公务用车保障范围。
四、实施步骤
10月30日前,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送省政府;11月30日前,完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场所设施、运行机制及部门工作对接等基础性工作;12月30日前,市和县(区)行政复议局正式挂牌运行,分别适时举行揭牌仪式。
五、工作要求
(一)凝聚共识,加强领导。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既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题中之义,也是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提升群众满意度认可度的必行之路,更是实施国家战略、保障新区有序发展的担当之举。各地各相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法制办、编办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改革措施顺利实施并取得明显实效。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涉及职权集中、机构编制、人员调配、场地设施等问题,需要各地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各地编办、法制办作为此次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牵头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职责。法制办主要负责改革方案起草报批、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机制等工作。编办会同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负责落实职能配置、机构编制、人员划转抽调、选调招考等工作;财政和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办公办案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标识标牌、工作用车等保障;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行政复议事项梳理、工作交接等,并确保政令畅通、无缝对接。
(三)统筹谋划,强势推进。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纳入市和县(区)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的整体规划和工作计划中,加大考核力度和分值比重。紧抓专职力量配置这一关键环节,把好选人用人关口,加大培训力度广度,加强资格条件管理,推动行政复议工作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推进“阳光复议”工作,全面公开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受理条件、办案程序、权利救济、生效文书等事项,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决定说理性,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加强行政复议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四)宣传引导,营造氛围。行政复议是政府主导的化解行政争议的法定方式。一方面,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务服务网、官方微博等多种渠道,广而告之地宣传行政复议“解决纠纷快、办案效率高、申请零成本”等优势特点,引导广大群众尽可能选择行政复议方式解决行政纠纷,力争使行政复议成为当事人化解行政争议纠纷的首选途径。另一方面,要善于总结提炼,注重舆论导向,积极宣传行政复议改革工作相关经验做法、体制机制、鲜活案例、先进事迹等,提升公众知晓率和信任度,营造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良好氛围。
信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