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 发布日期: 2021-04-02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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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全国首个廊桥保护专项立法。

一、立法背景

泰顺廊桥是历史遗存在浙闽山区的文化瑰宝,在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稀缺性,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2009年,“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列入《人类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2年,包括泰顺县溪东桥、北涧桥、三条桥、文兴桥4座廊桥在内的闽浙两省七县22座“闽浙木拱廊桥”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及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点。然而,当前泰顺廊桥面临着保护与修缮、保护与利用、保护与传承等问题亟需立法予以破题,开展泰顺廊桥保护立法,既是保护好传承好该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需求,也是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到实处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履行国际公约保护责任,助推廊桥申遗工作的需求,因此及时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根据温州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及其实施方案,泰顺县成立廊桥保护立法调研领导小组,在县司法局设立工作专班。为提升廊桥立法质量,委托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团队开展《条例》立法基础研究及论证。领导小组在调查研究及立法评估的基础上,于2020年3月起草完成《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草稿送审稿)并报市政府。泰顺县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的规定,先后召集19个乡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会、调研、论证18余次,并在市政府门户网、县政府门户网及泰顺发布、泰顺新闻网等平台进行公示,先后共收集意见建议183条。在此基础上,泰顺县司法局会同县人大法工委、市司法局、市人大法工委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多次修改。2020年7月,《条例》经温州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2月,《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三、《条例》主要特点

《条例》共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管理机制、规划保护、整体保护、修缮和传承等内容。其特点是:

(一)突出整体保护

突出整体保护理念,保护范围不仅包括廊桥本身,还涵盖了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附属物或者有关环境要素,比如周边碑刻、匾额、石木结构等附属物、与廊桥相关联的桥屋、古民居、宫观寺庙等古建筑以及泰顺廊桥所依托的山水环境、古树名木等自然环境要素。

(二)开展活态传承

采取鼓励形式,引导传承人积极参与木拱桥营造实践活动,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后继人才培养活动,鼓励发掘、记录、整理、展示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及其实物,出版相关书籍和音像资料,实现编梁木拱桥营造技艺活态传承。

(三)明晰管理职责

明确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市、县有关部门保护职责,并鼓励民间力量共同参与保护。同时,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在发生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危及泰顺廊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四)制定处罚细则

规范行为上,条例明确禁止在廊桥上刻划、涂污、明火使用、堆放杂物等破坏行为。如,违法拆除列入泰顺廊桥保护名录的附属物的,由泰顺县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信息来源: 泰顺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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