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21-01583 发布机构 浙江省司法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1- 12- 08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1- 12- 08 13: 04
  •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优化公证服务资源配置,方便群众就近办理公证,提升全省公证行业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司发〔2021〕3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司办通〔2021〕69)和《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审核意见》(司公通〔2021〕17)等文件精神按照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学历、学位、驾驶证和纳税状况公证实行“跨省通办”及曾用名、亲属关系公证实行“长三角通办”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调整我省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公证执业区域

下列公证事项(事务),按原设区的市域为执业区域,当事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实行“全市通办”:

(一)继承、赡养、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抚)事实公证。 

(二)涉及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或与集体所有不动产关联的土地承包、流转征收、补偿、提存、现场监督公证。

(三)涉及不动产事项的公证,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但涉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婚前约定、夫妻协议、离婚分割公证,以及融资或商事活动中涉及不动产抵押的合同公证,也可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者行为地公证机构办理。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公证。

上述清单以外的公证事项(事务),公证机构执业区域放宽至全省,当事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选择相关公证机构申办,实行“全省通办”

公证机构提供在线公证法律服务,应当遵守《浙江省在线公证暂行规范》的要求;涉外公证业务应当由具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条件的公证机构办理。

二、施行时间

执业区域调整事项自20221月1日起施行

、工作要求

(一)广泛开展宣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行业要充分认识执业区域调整对于深化公证行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惠企便民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全体从业人员树牢宗旨意识、服务意识要通过各类方式对外发布公证执业区域调整信息,做好网站、办公场所等办证指引,提高群众知晓

(二)加强执业监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加强对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后业务开展、执行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遵守办证规则等情况的指导监督,鼓励和倡导公证机构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服务水平,优化惠企便民措施,既要防止推诿扯皮、损害群众利益,又要维护公平竞争的良执业秩序。建立行政与行业、地区间的协作监管机制,及时发现、通报和严肃处理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研究、协同落实各项监管措施,为群众提供更加便利快捷、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加强执业保障。以执业区域调整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公证机构建设,合理配置服务资源,充实公证人员。加强对执业区域调整后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健全完善执业风险防范、办证程序规则等制度机制,落实和强化调查核实职责,保证公证的办证质量,维护行业公信力


 

 

                      浙江省司法厅

                          2021年1124




信息来源: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