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21-01595 发布机构 浙江省司法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1-12-31
解读文件 政策原文

《浙江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修订情况解读

  • 发布日期: 2021-12-3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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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工作,更好地发挥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以及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省司法厅对《浙江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报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浙江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于2018年1月10日,执行以来对规范发展我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职能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次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主要基于三方面因素:一是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我省《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内容与司法部规定不一致,带来实际操作方面的困难;二是中央近期制定的公职律师工作规定,对公职律师规范发展方面增加了一些新的要求,需要在具体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三是我省开展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工作实践经验,需要作为制度规范予以固定。

二、修订过程

    根据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最新要求,在参考上海、广东、江苏、福建等地有关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规范基础上,省司法厅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调研、召开座谈会,向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省级有关单位、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和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修订稿,报经省政府同意于2021年12月30日印发。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是扩大了申领公职律师的主体范围。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规定只有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设立公职律师。我们在此基础上,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纳入可以设立公职律师的范畴。

二是调整任职及转社会律师执业条件。《管理办法》分别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转社会律师执业条件等进行了修订,与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要求保持一致。

三是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对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所在单位的日常管理、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及律师年度考核等作了详细规定,健全完善了管理体制和机制。

四是增加激励保障措施。增加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激励保障内容,以更好地调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职能作用。

五是建立统筹使用机制。建立公职律师统一服务平台和统筹使用机制,集中配备公职律师为党委、政府各部门提供服务,或者对本地区公职律师进行跨部门调配使用。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党政机关,可以在上级单位组织协调下,在本系统内实行公职律师统筹管理,建立跨层级跨地域调配使用工作机制。

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定义    

公职律师是指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公职人员。

公司律师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企业法务部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在职员工。

五、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条件

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 3.任职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并从事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5.品行良好。

申请担任公司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内;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5.品行良好;

申请担任“两公律师”人员,应当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参加浙江省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任职前培训,并经所在地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曾被开除公职的;4.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5.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6.申请公职律师人员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7.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7.其他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职责

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3.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4.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5.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6.落实本单位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8.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公司律师履行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1.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等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2.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作规则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3.参与企业对外谈判、磋商,起草、审核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5.办理各类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6.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权利义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享有下列权利:1.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律师法》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律师执业权利;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3.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可按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律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4.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执业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接受所在单位的日常管理、律师年度考核;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执业监督;2.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3.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4.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公司律师办理本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子公司法律事务除外);5.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自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业务研讨交流等活动;6.《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0571-87054411

 

 


信息来源: 律师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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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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