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21-01573 发布机构 省司法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1- 12-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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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杭49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日期: 2021- 12- 02 08: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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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杭49号建议《关于完善我省仲裁制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我省各地仲裁规则,保证仲裁员公正性与独立性

当前,我省仲裁机构在仲裁员公正性与独立性保障机制建设方面,不同程度存在着不够完善之处。温州、湖州、金华、衢州、舟山、丽水等6家仲裁委员会仅在仲裁规则中规定了仲裁员回避的情形及程序。杭州、宁波、嘉兴、绍兴、台州5家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虽然规定了仲裁员回避的情形及程序,还对仲裁员信息披露作了规定,比如要求仲裁员应当签署保证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声明书由仲裁秘书转交各方当事人;仲裁员知悉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的,应当书面披露,但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提升和完善之处。

下一步,我厅将充分吸收您的建议,按照不同情形提出相应要求进行指导。针对杭州等5家机构,要求借鉴《IBA关于国际仲裁中利益冲突的指南》中对仲裁员的披露义务,采用“当事人视角”,即主观标准;针对温州等6家机构,要求借鉴省内已有仲裁员信息披露标准经验,完善仲裁规则,同时结合实际借鉴《IBA关于国际仲裁中利益冲突的指南》中对仲裁员的披露义务,切实完善对仲裁员履职公正性与独立性的保障。

二、仲裁专门审理组织建设情况及完善方案

我省部分专业特色明显的仲裁机构围绕专业化审理组织机构建设,作了一些探索。如杭州仲裁委员会逐步成立5个专业仲裁院,分别为知识产权仲裁院、金融仲裁院、房地产仲裁院、贸易仲裁院和国际仲裁院,选聘各行业专家参与专门案件审理。宁波仲裁委员会设立了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但尚未成立专业专家库。绍兴仲裁委员会成立了金融仲裁院,聘任了金融专业的仲裁员,专门负责处理金融领域的纠纷案件。金华仲裁委员会成立了金融、保险、消费仲裁中心和总商会仲裁员,吸收了113名金融专家和73名保险专家进入仲裁员队伍。衢州仲裁委员会成立互联网仲裁院,通过遴选组建8人专家库,批量办理互联网金融仲裁案件。台州仲裁委员会成立金融仲裁院和建设工程仲裁院,确定金融专家库与建设工程专家库,制定仲裁员专业分组机制。

下一步,我厅将持续深化仲裁专业化建设,总体思路是:推动有条件的仲裁委员会结合本地业务需求,建成并提升一批金融、知识产权、海事、建筑、房地产等专业仲裁工作平台,全面建立健全专业领域仲裁员遴选、培育、名册分组管理、精准制定等工作机制,制定专业仲裁规范。建立落实指导机制,定期对专业化建设的推进情况和成效开展跟踪指导。

三、我省仲裁收费制度实施状况及完善仲裁员报酬制度的设想

当前,我省仲裁机构均严格执行《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发办〔1995〕年44号)关于仲裁收费的规定。该办法明确了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我省仲裁机构普遍认为,当前政府有关部门对政府指导价收费的监管非常严格,将“预缴仲裁费”改为“预缴注册费”难以在现行法律法规制度框架内找到依据。

关于您建议参照北京仲裁委员会单独收取仲裁员报酬,我厅认为,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发办〔1995〕年44号),案件受理费用包括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我省仲裁机构可以借鉴北京做法,探索研究收费标准中将仲裁员费用单列问题。

关于您建议仲裁员报酬按小时计费,调研中,我省仲裁机构普遍认为:目前我省的仲裁机构基本没有涉及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按小时计费的收费模式可能会加重当事人的费用负担,也不利于提高仲裁效率,因此尚不具备制度性推广的条件。我厅认为:按小时计费是国际商事仲裁常用的计费方式,可以更加准确反映仲裁员为案件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我省部分仲裁机构在各方面条件具体的情况可以尝试,即针对涉外案件或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在当事人自愿承担并作出承诺的情况下,可采取个案按小时计费的收费方式。同时,下一步将推动条件比较好的杭州、宁波、温州等仲裁委员会研究提高仲裁员费用标准。

四、建立仲裁工作社会评价机制

仲裁事业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参与,公众对仲裁的需求、认知、评价等都直接影响到我省仲裁行业的健康发展。下一步,我厅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一是加强仲裁委员会信息公开,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指导仲裁委员会主动接受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通过12348浙江法网、市县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仲裁机构网站及服务场所及时向社会公开章程、仲裁规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等信息。二是按照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研究探索建立仲裁委员会第三方评估制度,逐步形成符合仲裁特点的第三方评估标准体系,重点围绕仲裁员队伍、仲裁秘书队伍服务质量,作为服务过程的案件收费、仲裁规则、仲裁组庭、案件管理,以及作为服务结果的裁决质量、社会效果和社会公益等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努力打造“阳光仲裁”“服务仲裁”“公正仲裁”。

五、完善仲裁制度的其他举措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仲裁机构的整体市场竞争力、国际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我厅将在规范仲裁委员会登记管理、完善仲裁机构内部治理、加强司法监督和支持等方面,推出更多举措措施。

(一)加强和规范仲裁委员会登记管理。出台一批制度文件,一是规范仲裁分支机构设立,针对仲裁委员会在本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市辖区外设立分支机构、外省仲裁委员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等3种情形,规定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和备案要求。二是规范仲裁委员会章程、组成人员、住所地变更备案工作。三是规范仲裁委员会换届复核的时限、申报材料、审查要求。四是出台《领导干部干预仲裁裁决、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提高仲裁公信力。五是明确省司法厅依法对仲裁委员会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六是探索研究境外仲裁机构在浙江设立业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完善我省的自贸区商事仲裁制度。

(二)推进仲裁体制改革。当前,我省11家仲裁委员会仅有杭州仲裁委员会完成改革,注销执行机构的事业单位法人,具有人财物自主权。下一步,省司法厅将指导推进温州、宁波等地具备条件、有改革意愿的仲裁机构深化以扩大自主权、提高公信力为方向的改革,做实委员会非营利独立法人地位,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分离,完善治理结构。

(三)强化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和支持。加强与省法院沟通协同,如探索建立对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案件的联合评查机制等。

感谢您对仲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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