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21-01543 发布机构 浙江省司法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1-10-27
解读文件 政策原文

《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制修订情况解读

  • 发布日期: 2021-10-27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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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修订背景

为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厅于2016年发布了《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该文件执行中在有效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能动性、强化对法律服务行业活动的监督、提高行政处罚工作的合理性、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我们也看到,依据现有的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时,存在裁量空间大小不一、违法性质和情节与裁量基准难以对应、部分裁量基准内容在日常执法中适用性不足,与省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应用的衔接性不强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法律服务行业监管工作,增强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省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的推广应用,有必要对法律服务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进一步的修订完善。

二、制修订过程

2020年下半年以来,我厅相关业务部门即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了法律服务行业裁量权修订工作,通过征求行业协会、地市业务管理部门意见形成了行政处罚裁量权修订初稿。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还结合日常监管实际,补充制定了《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及时对初稿进行了修订完善。在充分征求地市司法局业务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后报经法制审核机构合法性审核,厅长办公会议审议,最终印发。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在具体内容修订上,紧扣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对法律服务人员和机构的处罚规定了不同的标准和数额,完善了裁量幅度,增加了违法行为,提升了文件的可操作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补充增加部分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补充增加部分违法行为,实现裁量基准全覆盖。如将司法部两个部颁规章中分别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鉴定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四种违法行为纳入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纳入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规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如涉及司法鉴定行业的《裁量基准》,除明确《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外,增加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确保处罚依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设置三类适用情形,与不同的裁量基准相对应。对各项违法行为依据情节轻重划分为三类,分别规定不同裁量基准。如律师行业涉及警告及停止执业的,则为“警告”“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以下”三档;涉及司法鉴定机构停止执业,则为“警告并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三档等。

(四)提高涉案金额裁量幅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违法涉案金额为裁量档次的项目,涉案金额适当提高。如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违法涉案金额从原来的一万提至五万元,即“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下”“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等情形。

(五)赋予执法单位一定的裁量幅度。考虑具体个案情况不同,《裁量基准》难以穷尽违法情形,修订后的《裁量基准》赋予了执法单位一定的裁量权。在各类情形认定时规定有“有其他较轻情节”“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较重情节”等。对部分处罚涉及罚款的,罚款数额也对应“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二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三倍以上(不含)五倍以下”等几类。

四、适用范围

在浙江省范围内适用。

五、解读机关

浙江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0571-87056375。

信息来源: 调研督查处

相关链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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