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落实依法行政举措 强化协作机制 有效化解非真实身份结婚登记引发的矛盾

  • 发布日期: 2020-09-08 17:19
  • 浏览次数:

2019年省民政厅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与省高院反复沟通协调,印发《妥善处理因当事人以非真实身份进行结婚登记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国率先建立因非真实身份进行结婚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有效化解了此类矛盾,减少了群众跑的次数,提升了群众满意度,同时也降低了行政成本和司法成本。截至目前,全省民政部门根据《意见》累计撤销或拟撤销此类结婚登记203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全省民政系统行政诉讼败诉率同比下降57.63%。主要做法是:

一、聚焦难点,准确把握适用范围

明确当事人以非真实身份办理结婚登记,是指进行结婚登记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虚构身份、假冒他人身份导致不符合结婚登记实质要件而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行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非真实身份办理结婚登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适用本处理机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是指被诉婚姻登记行为记载的自然人、冒用他人身份办理结婚登记的自然人、被假冒身份的第三方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如被诉婚姻登记行为记载的自然人死亡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为死亡自然人的近亲属。如被诉婚姻登记行为记载的自然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为该自然人的监护人。

二、统一流程,规范自行纠错程序

明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人民法院出具关于建议民政部门自行纠正结婚登记函件后,民政部门依法启动撤销结婚登记程序,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撤销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撤销结婚登记决定书送达原告及其他行政诉讼当事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及送达回执或邮寄底单等抄送人民法院。决定书生效后,民政部门在“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注说明,相关档案参照撤销婚姻类档案管理。

三、强化共识,协同化解矛盾纠纷

近年来,省民政厅与省高院加强沟通协作,开展了婚姻登记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调研,分别出台了相关文件,为妥善处理非真实身份进行结婚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积累了经验。《意见》执行过程中,省民政厅、省高院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各自在本系统业务培训班上进行了工作部署和详细政策解读,短时间内在全省民政部门和法院系统形成了共识,并在基层民政部门、法院办理案件过程中得到了有效落实,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信息来源: 省民政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