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 发布日期: 2020-09-07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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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随着该条例的出台,宁波市成为全国第一个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集中监管和其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共同监管相结合的城市。

一、立法背景

宁波早在2003年就建立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但随着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不断拓展,暴露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不够彻底、部分领域监管缺位、个别领域串围标问题比较突出、信用管理有待加强、电子交易系统不够完善、交易场所服务有待规范等问题,且大部分交易领域的法律法规规定比较原则,针对性不强。因此,为从法治层面规范这些行为就显的尤为重要,制定符合市情民意的《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势在必行。

二、起草过程

《条例》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及其实施方案,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成立了立法“双组长”起草小组,专门指导起草工作。由宁波市政务办组织起草,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将草案送审稿印发各区县(市)和市级部门征求书面意见;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赴部分区县(市)组织基层征求意见座谈会;专题召开市级部门、企业(代理公司)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就《条例》修订过程中涉及部门职能分工问题多次召开专门协调会。同时组织专家论证会,对《条例》重点、疑难问题进行了逐条论证。在此基础上,宁波市司法局会同市政务办、市人大法工委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多次修改,最终形成了草案并提交宁波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四十八条,制定中注重问题导向,着力通过制度创新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各种问题。一是规定实行集中监管和共同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为解决许多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环节的监管缺位或缺乏专业监管力量的问题,条例赋予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对违反交易规则行为的现场监督和查处职责,创造性地将现场监管权和法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适当分离,并有效形成互相衔接、相互监督制约的监管格局。二是肯定乡镇街道一级小型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对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补充作用。规范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小型公共资源交易,宁波市目前已有143个乡镇(街道)建立了小型交易场所,对确保基层小微权力在合法、规范、廉洁的轨道上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是注重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速增效和优化营商环境。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条例紧紧围绕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标准化管理、服务,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标准化工作办事指南,通过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网上办理等途径,简化公共资源交易流程。

此外,条例还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交易目录、交易规则、完善监管机制、构建诚信体系等进行了明确,赋予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更大的责任和义务。《条例》的实施将使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信息来源: 宁波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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