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 发布日期: 2020- 09- 14 17: 05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下称《条例》)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是绍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首次提请人代会审议的实体性地方法规,是全省设区市第一部专门针对村庄规划建设作出规范的地方性法规,
一、立法背景
村庄规划和建设事关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事关城乡统筹发展和全面小康目标实现,事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绍兴一直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大力推进“五星3A”村创建等活动,农村建设秩序、村容村貌和人居环境不断改善,但是也不同程度存在村庄规划质量不高、村庄建设缺乏设计、环境风貌管控不严、建设要素投入不足等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各地可以从本地乡村发展实际需要出发,制定促进乡村振兴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也对村庄规划建设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该市在全省率先制定《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为该市村庄规划建设提供法治引领和保障,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的有力举措,有利于总结固化历年来改造提升乡村环境的做法和经验,有利于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建设的体制和机制,有利于全面深化美丽乡村建设,对推动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和提升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过程
《条例》被市人大常委会列为2019年立法计划初次审议项目,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起草,市司法局负责审核。市人大常委会联合市政府成立“双组长”制的起草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协积极开展立法协商,并将协商意见书面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积极主动参与立法,施明朗等22名代表在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联名提出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建设立法的议案,进一步加快推动了立法进程。《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于去年6月和12月进行了审议。今年4月29日,《条例》经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获得高票通过。7月31日,《条例》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四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关于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条例》适用范围是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进行规划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同时明确政府统筹、规划先行、因地制宜、彰显特色、生态宜居等基本原则。二是坚持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工作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抓总,重点做好要素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明确基层自治组织管理要求,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建设工作。为有效推进数字政府建设,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村庄规划建设信息系统。三是完善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体系。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按照补短板、强弱项的要求,有针对性的作出规定,努力使村庄规划实用性和艺术性相统一、一次性规划和量力而行建设相统筹、专业人员参与和充分听取农民意见相协调。《条例》分别对规划编制对象、编制要求、编制内容、编制程序、规划公布、传统村落保护等编制重点环节,和村庄设计、集约用地、规划许可、实施监管等实施重点环节结合我市实际作出规定。其中,针对因撤镇设街辖区内有村庄的街道,其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明确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四是推动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坚持全面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强化统筹、加大投入、落实责任,推动路、水、电、网等基础设施和公共交通、教育、医疗、文体等公共服务的提档升级。五是切实解决农民建房实际问题。当前农民建房难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农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条例从规范农村建房标准、优化建房许可程序、强化“建新拆旧”要求、编制农房设计图集、强化建设监管、落实便民服务、推广绿色建筑技术等处着手,努力破解农民建房难、农村面貌千篇一律的难题。
此外,《条例》还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管线运营单位未定期整理管线、建房村民未按照建筑放样施工等行为,分别创制了行政责任和罚则。
信息来源: 绍兴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