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 发布日期: 2020-08-21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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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

近年来,丽水犬只伤人扰民、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制定养犬管理规定,有助于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明晰养犬人行为规范,提升养犬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这两部法规都是市域治理的重要制度,是巩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水平的重要举措。

二、起草过程

2019年初经丽水市委常委会审定,将《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列为2019年立法计划项目,并成立法规起草小组。2019年11月28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两部法规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一审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先后多次就两部法规公开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今年4月30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5月12日和15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市委常委会分别讨论通过了法规制定情况的报告。5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5月28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满票表决通过。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了两部法规。

三、主要内容

《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立足于实际,深入总结养犬管理工作经验,梳理管理短板和立法空白,为加强和改进养犬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法规共计三十九条,确定了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的管理原则。一是细化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为养犬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犬只登记管理、收容留检管理、捕捉流浪犬等,由公安机关查处犬只伤人事件、查处违法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行为等。二是规范了养犬管理行为,规定了养犬登记制度;考虑到从总量上限制养犬数量,减少社会矛盾纠纷,法规中规定,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三是规范了养犬行为,针对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依法、科学、文明养犬问题,明确要求不得放任犬只追逐嬉闹干扰他人,不得占用公共区域养犬,不得遗弃犬只,遛犬要牵绳、要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等养犬规范。针对犬只伤人等热点难点问题,法规中规定,除残疾人可以饲养大型服务犬外,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违法饲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伤害他人的,除依法处罚外终身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同时禁止销售烈性犬和大型犬。



信息来源: 丽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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