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 发布日期: 2020-06-01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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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全票表决通过予以批准,这是衢州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获批准的第十部实体法规,于今年5月22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

近年来,衢州市先后获得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国际花园城市等称号。尤其是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以来,在城市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方法载体等方面,积累了不少的工作经验。为更好的推广“衢州有礼”行为规范,制定了《衢州有礼市民公约》20条。但乱贴乱画、不文明吸烟、不文明养犬、不礼让斑马线等不文明行为根深蒂固,仅仅运用公约或道德来约束,无法真正起到震慑作用,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来规范文明行为已经成为迫切需要。

二、起草过程

《条例》由衢州市文明办组织起草。在起草过程中,衢州市司法局提前介入调研,与衢州市人大法工委、市文明办及部分立法专家库成员、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组成立法调研组,对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调研。草案送审稿提交衢州市政府后,市司法局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市政府门户网站、衢州发布、“衢州法源”微信公众号等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并深入各区县(市)召开基层立法调研座谈会,听取街道社区、立法基层联系点、企业、商会、协会、居民代表等的意见建议,并就《条例》修订过程中涉及部门职能分工问题多次召开专门协调会。同时组织专家论证会,对《条例》重点、疑难问题进行了逐条论证,并对《条例》内容是否涉及社会稳定、公平竞争、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等问题进行了专门评估。在此基础上,衢州市司法局会同市文明办、市法工委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多次修改,最终形成了草案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条例》将衢州市文明城市创建相关经验和做法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化提升,建立健全文明建设长效机制,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和城市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重点明确了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对公民在公共场所、交通、社区、乡村、家庭、饲养宠物、旅游、就餐、网租车、就医、使用互联网等12个方面的文明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并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条例还充分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对文明行为提出的新要求,将佩戴口罩、使用公筷公勺、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倡导使用作揖礼等规范纳入法规当中。


信息来源: 衢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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